美国的最惠国待遇

早在本世纪 20 年代,美国就开始对其他国家实行最惠国贸易制度。1948 年以后,美国根据《关贸总协定》或双边贸易协定给予市场经济国家以最惠国待遇,而对社会制度不同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则依据不同的法律视具体情况而定。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国会通过《1951 年贸易协定延长法》,规定不得给予除前南斯拉夫以外的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以最惠国待遇。

进入 70 年代,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美国国会对上述法令作了某些改动,美国国会通过的《1974 年贸易法》规定,美国给予非市场经济国家最惠国待遇及提供信贷和投资担保,必须以该国允许其公民自由移民为条件。

该修正案规定总统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非市场经济国家以最惠国待遇,但是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以这种形式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期限为一年, 此后每年由总统向国会提出报告,而经过国会审议之后方可延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