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条款
①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当一个国家发生贸易逆差、遇到国际收支困难时, 经总协定审查确认,可实施进口限制。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更宽容一些,可以允许其保持足够的外汇储备,以满足发展的需要和维持其金融地位。
②幼稚工业保护例外。由缔约方审议批准予以确认的幼稚工业(指那些刚建立、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工业),可采取提高关税、发放进口许可证、临时征收附加税等办法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
③保障条款。由于受到突然大量增加的进口产品的冲击,国内某个行业出现生产大幅度下降,严重开工不足,工人大量失业等,可以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并可以提出对国外一些大公司调查倾销问题,以保护国内该行业的发展。紧急保障措施一般为 1 至 2 年,长的可达 4 至 5 年。
④安全例外。一国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德,可以禁止武器、火药、毒品、淫秽物品等进口。
⑤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指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互相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以不必同时给予非成员国。如欧洲自由贸易区、美加自由贸易区就是按这一原则相互给予互惠。
⑥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允许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制度有更大的弹性。发展中国家不必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的贸易减让,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限度内进行出口补贴,允许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进行关税减让而不必同时对发达国家减让,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普遍优惠制,即享受普惠制。
⑦非关税措施。各国实行的非关税壁垒多达 800 余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进口配额制(包括总量配额和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制(包括定额的
和不定额的进口许可证)、资源出口限额制、外汇管制、国家对某些市场或行业实行国家统一垄断经营、歧视性的采购政策(即政府优先购买本国商品,
对外国商品征收高额国内税)、最低限价(即对进口商品规定最低价格)、进口押金制度(进口存款制,即要求出口商品在进口银行先存一笔无息的存款作押金)。
⑧鼓励出口政策。包括出口退税、出口补贴、出口奖励金、出口贴息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出口保险、出口外汇提留、普惠制等制度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