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

为支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我国海关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海关惯例的基础上,于 1988 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属加工贸易复出口的进口料件,国际转运货物及经海关批准可缓税的货物均可存入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是指由海关监管的专门存放经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仓库。保税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具体包括: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寄售维修配件,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燃料、零配件,外商寄存、暂存的货物,我方的转口贸易货物,免税品。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不能存入保税仓库,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唛码,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可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仓库。保税仓库应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人员。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保税仓库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长,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未转为进口也不复运出境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