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关贸总协定包括一个前言,四个部分,共 38 条。

第一部分(1、2 条),是关贸总协定最核心的条款。第一条:最惠国待遇;第二条:关税减让。这两条是关贸总协定的基石条款。

第二部分(3 至 23 条),用来调整或规范各国关税水平和有关贸易政策的条款。

第三部分(24 至 35 条),履行加入和退出关贸总协定的手续和程序。第四部分(36 至 38 条),对发展中国家有关贸易的条款,这是 1965 年

新增加的部分。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①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其基本原则。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

②互惠原则或叫对等原则。贸易减让要有给有取,互惠互利。

③非歧视原则。又称作无差别待遇原则。它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给予另一缔约国的贸易优惠和持权,必须自动和不附加条件地给予所有缔约国。

国民待遇,是指从缔约国进口的产品,在税收和法规上享受与本国产品的同等待遇。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只适用于从外国进口的商品,尚未涉及外国商人投资、建厂等事宜。

④关税对等减让原则。是指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各缔约方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进出口关税总体水平,尤其是高关税。关贸总协定通过缔约国以实行关税对等减让及相互提供优惠的方式来保持贸易平衡,实现贸易自由化。关贸总协定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只用关税作为唯一保护手段, 不采用非关税壁垒的办法。

⑤贸易壁垒递减原则。关税减让后,要相对稳定。即缔约国在减让谈判中签订的互减关税,3 年内不许提升税率,而且不准使用其他贸易措施抵消这种关税减让;3 年后如要提升,只能与缔约国重新谈判,如取得同意,还要用其他产品的水平的减税来补偿提升关税所造成的损失,这就保证了关税达到稳定递减。

⑥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反倾销和反对出口补贴。所谓倾销是指企业以低于国内价和低于成本向外国出口产品。进口国可征收反倾销税来抵消所造成的损害。

⑦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一般来说实行进出口数量限制都是违反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实行数量限制就是限制外国产品进行竞争,所以受到禁止。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允许数量限制,而这些例外允许的数量限制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

⑧贸易政策法规统一与透明度的原则。缔约国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及条例,应全国统一,并迅速公布。如果建立新贸易法或修改原贸易法,必须提前通知各缔约国,使之有一定时间熟悉后再实施。

除以上主要原则外,总协定还包括,要求原产国标记、对国际组织承担义务、提供过境自由和简化海关手续、国营和私人企业都适应非歧视待遇的原则、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如何适应总协定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