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的税制

澳门的税制是取自葡萄牙税法,并与地方的特殊环境结合而制定出来的。

澳门各项税收都以每个年度的 12 月 31 日为结算期。在课税年度中,政府征收四项直接税:职业税、房屋税、营业税和所得补充税。四种直接税都具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原则:

(1)分开征收。(2)除营业税安排在年初预交外,余下的三种都采用事后计缴办法。(3)为适合不同的对象,营业税按照行业种类来编制高、低不同的税项,并视经营规模大小来规定高、低等级,务求做到生意兴旺者, 多缴税,规模较大者,亦要多负缴税责任;房屋税依据标准税率 16%征收; 职业税和所得补充税以累进率计算。(4)无论收受利益者是否为居民,凡获自澳门的收益都要课税。(5)同一税源,不重复课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