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国初期的税种

1949 年新中国成立时,全国税收制度很不统一。1950 年 1 月中央人民政

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开征 14 种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关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1950 年 6 月,针对出现了暂时性的市场萧条和生产缩减的问题,中央作出了调整工商业和调整税收的决定,一是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二是减并税目;三是降低税率;四是改进征收方法,简化征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