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待遇,也应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的公民和法人的一种优惠待遇。条约或协定中所规定的这种待遇的条文,叫“最惠国条款”。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第五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授予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最惠国待遇” 的内容一般有:进口、出口或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手续和费用;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手续;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税收、费用和手续;投资、商标、铁路运输以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等等。最惠国待遇导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原义在于消除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中的歧视,彼此享有平等的地位。早在 15 世纪的贸易条约中已出现最惠国待遇的内容,当时用于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以后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常常利用最惠国待遇,作为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扩张和掠夺的工具,在发展中国家单方面享受优惠待遇。鸦片战争后,殖民主义者强加给旧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均有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各帝国主义都无条件地在中国享有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并无对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在对外贸
易条约或协定中,也规定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目的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扩大同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促进双方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为了避免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