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
汉兴,接秦之敝,⋯⋯天下既定,民无盖臧,⋯⋯上於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前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
减田租,复十五税一。①(前汉书卷二惠帝纪)
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前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 董仲舒说上曰:“⋯⋯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
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田租、口赋、监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②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兴,循而未改。⋯⋯”(同上)
① 汉书颜注引晋灼曰:“百官表: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 凡八校尉。胡骑不常置,故此言七也。”补注引沈钦韩曰:“中垒校尉掌北军垒门,又掌 西城,不领兵,故但云七校。晋灼言胡骑不常置,故七,此是后之制,非武帝制也。”
① 汉书颜注引邓展曰:“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今复之也。”
② 言十分之中,以五送交本田主。
(四年)八月,初为算赋。(前汉书卷一高帝纪)
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 为治库兵车马。”(前汉书卷一高帝纪注引)
(十一年)二月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 六十三钱,以给献费。”(同上)
六年,⋯⋯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③(前汉书卷二惠帝纪) 孝文皇帝⋯⋯民赋四十,丁男三十而一事。(同上卷六四贾捐之传)
“武帝征伐四夷,重赋於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用,至於生子輙杀,甚可悲痛。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同上卷七二页禹传)
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也。”(同上卷七昭帝纪注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