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奴婢
(建武七年)五月,⋯⋯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后事。⋯⋯十一年,春二月己卯, 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 罪。”⋯⋯八月,⋯⋯癸亥, 诏曰:“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民。”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十二年⋯⋯三月癸酉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 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十三年冬十二月甲寅,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 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直。”(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