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制度

秦设太医令之官职。杜佑《通典》:“秦有太医令丞,主医药。”而且“是时,侍医夏无且以其所奉药囊提荆轲也。”①可见秦已设侍医之职。1975 年在湖北云梦县发现一批秦律竹简②,其中有涉及法医部分之文字。可知秦已设有“令史”、“隶臣”、“隶妾”、“医”等官职,负责自杀、他杀、斗殴等之现场勘察、验尸、验伤以及麻风病人的检查确诊。对麻风病人之隔离已有病所之设置等。

两汉时期在秦制基础上有所发展,《汉书·百官公卿表》:“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等六令丞。太医令丞有二,主管医药,所以设二人者,一属太常,主医疗之事;一属少府,则主药材之事。后汉时在少府之下设暴室,由宦官任暴室丞,供宫人及被废皇后等疗病休养之所。其次还有女医、乳医、女侍医,多属宫廷皇后、少小保健之设。其他如“医工长”、“太医监”、“典领方药”等官职,似为宫廷医药管理之官员。值得注意的是“医待诏”、“本草待诏”,显然是从民间高明的医学家、药学家中被诏至京城皇室的预备官员。《后汉书·百官志》:“设太医令一人,掌诸医,计员医二百九十三人,员吏十九人,药丞一人,方丞一人,药丞主药,方丞主方,⋯⋯考补选用均由太医令主之。”此外,从《折伤簿》之出土,证明公元前 80 年军队的医疗卫生也已有了严格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