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轻徭薄赋,与民休息”
宣帝亲政初,曾于地节三年(公元前 67 年)十月下诏说:“池籞未御幸者,假与贫民。⋯⋯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就是说, 将苑囿和公田分给贫民与流民耕种,贷给种子与食物,还不要百姓出算赋和给徭役。
元康元年(公元前 65 年),宣帝诏:“所振贷勿收。”就是说,原来赈贷给贫民的种子与食物一笔勾销,不予追回。
元康二年五月,宣帝诏有“其令郡国被灾甚者,毋出今年租赋”之说。即宣布受害严重的地区,不必出当年的租赋。
神爵元年(公元前 61 年)春,宣帝行幸甘泉、河东等地,下诏:“所振贷勿收。行所过毋出田租。”
五凤四年(公元前 54 年),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设常平仓,让边郡都筑仓,谷贱时增价而籴,谷贵时减价而粜,以供给边郡,节约转漕。
甘露二年(公元前 52 年),宣帝诏称:“减民算二十,”即减去百姓算赋(原为钱一百二十文)中二十文。
因此,史称宣帝时“用吏多选贤良,百姓安土,岁数丰穰,谷至石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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