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广阔的基础

首先,我们研究一下“自然经济的统治”,这是列宁规定封建制四个条件之第一项,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小生产制的封建制社会的经济条件。

自然经济原是古代社会老早就有的因素,但它沿袭到中世纪社会便成了统治的形式。它所表现出的主要方式是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这在中国封建制社会更有它的特点。马克思说:

“在印度和中国,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由小农业和家内工业的统一形成的。在印度,还有以土地共有为基础的材落共同体的形态;并且在中国这也是原发的形态。⋯⋯由农业与制造业直接结合引起的巨大经济和时间节省,在这里,对于大工业的生产物,提出了极顽强的反抗。”(参看资本论, 第三卷,人民出版社版,页四一二——四一三)

“那些家庭公社是尊基在家庭手工业上,在手织业、手纺业和用手进行的农业底特殊的结合上,这种结合使它们都能自给自足。⋯⋯这些淳朴的村社不管外表上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一直是东方专制制度的坚固基础。”(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克思论印度,中译本,页一三)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一再阐明这一理解东方封建制社会的公式,其中明白地指出中国在内,不是如有些人说的中国为例外。因为有这样的自然经济的性质及其和它适应的地租形态,“对于我们例如在亚洲可以看到的静止的社会状态,就完全适合于成为它们的基础”(资本论,第三卷,更一○三九)。显然,这一理论是针对封建制社会而讲的,不是如有些人说的,它专指的是古代社会。

在中国古代社会,虽有这种自然经济的因素,但手工业基本上是“处工就官府”(齐语),“工商食官”(晋语),“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粟,工攻器,贾攻货”(吕氏春秋上农),不但法律上有所谓四民不杂居,而且工商的地位在古文献记录中是很重要的。古代的这种官手工业的制度还沿袭到后期封建制社会,成为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附属物。然而什么时候这种农业和手工业(特别是手织业)的特殊结合成了支配形式呢?

我们在古代文献中也看到些民间的情况,例如奴隶的男女分工,有“臧” 主耕,“获”主织的传说,“自庶士以下皆衣其夫”(鲁语)以及男耕女织的主张(如墨子孟子)。但是,农业的“耕”和手织业、手纺业的“织”,结合在一起,成为广阔的基础,虽然在商鞅变法中有了萌芽,“耕织致粟帛多者, 复其身”,然而更明显地是表现于秦汉之际的文献。例如:

“所以务耕织者,以为本教也。是故天子亲率诸侯耕帝籍田⋯⋯以教民尊地产(嘉谷)也。后妃率九嫔蚕于郊,桑于公田,是以春秋冬夏皆有麻枲丝茧之功,以力妇教也。是故丈夫不织而衣,妇人不耕而食,男女贸功以长生(“以长生”句亢仓子作“资相为业”)。”(吕氏春秋上农篇)男耕女织即所谓“男女贸功”,农业和手纺织业的结合即所谓“资相为业”,所以吕氏春秋在上文就说到这是为了使劳动力束缚于土地,“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共产复(厚),其产复(厚)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居)而无二虑”。

又如经秦汉之陈的人所作的管子经重乙篇说: “农事且作,请以‘什伍’(即村落的家族公社)农夫赋耜铁,此之谓春

之秋;大夏且至,丝纩之所作,此之谓夏之秋;而大秋成,五谷之所会,此之谓秋之秋;大冬营室中,女事纺绩缉缕之所作也,此之谓冬之秋。”

经汉博士补为冬官的考工记说: “饬力以长地财,谓之农夫;治丝麻以成之,谓之妇功。” 企图用以代替法典的淮南子的主术训说:

“耕之为事也劳,织之为事也扰,扰劳之事而民不舍者,知其可以衣食也。⋯⋯衣食之道必始于耕织,万民之所公见也。”

上面所引的说明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话,都是带有半官或半法典的总结语气,到了汉代,就成为“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的口头禅了。例如班固批判秦政说:“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 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赡其欲也。”(汉书食货志)

这样看来,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虽然它的渊源颇古,而手工业的官有形式在汉代也依然存在,但是这种传统到了秦汉时代才典型化,才成为“生产方式的广阔的基础”。我们再把汉人编制的秦代字书急就篇引来作证,更可以看出在这一方面秦法比东土六国的礼法表现了不同的精神。急就篇以类似法典的形式,在第七、第八章,详细罗列着农业生产部类。这样并列的男耕女织的劳动生产物,原来就是急就篇说的统治阶级剥削的对象,“司农少府国之渊,授众钱谷主办均”,“籍(户口)受验证记问年”,“种树收敛赋税租”。这些农户被束缚于公社,“闾里乡县趣辟论”,如果男女农户要脱逃或暴动,那就有法律制裁全族:

“变门杀伤捕‘伍邻’。‘游徼’‘亭长’共杂诊。” “犯祸事危置对曹。谩訑首匿愁勿聊。缚购脱漏亡命流。” “攻击劫夺槛车膠。‘啬夫’假佐扶致牢。”

封建制的法典化也有转化的过程,并且它是由简陋的立法逐渐进到完备的立法的。马克思说:“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 当作法律固定下来。⋯⋯在时间的进行中,采取了有规则有秩序的形态。这个结果就会发生出来。”(参看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五)所谓“趋其耕耨,稽其女工”的王法,正是在历史的进程中成为国民月令的支配形式。至于法典的完成,在我们的研究的结果,就是“食货”二字的定义,“食”、指农业生产,“货”指手工业生产,“食货”即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汉书食货志说:

“‘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这个自然经济的法典式的定义一直延续于后代,在唐人法典中还可以找

到同样的规定,唐六典记载着: “肆力耕桑者为‘农’。”(卷三)

“钱帛之属谓之‘货’。绢曰匹,布曰端,绵曰屯,丝曰絢,麻曰䌽;⋯⋯ 钱曰贯。”(卷二十)

因此,历代的食货志就显然刻上封建制的烙印,而不是一般的经济史料了。从耕织的传统习惯以至法典化,“食货”既然形成统治阶级课赋的对象, 那就要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了。

前面所引马克思的公式,特别指出,封建制的地租形态,是因为有农业

和手工业的结合,才成为例如亚洲的社会形态的适合的基础。接着他说:“这种实物地租的量可以大到这样,从致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的再生产, 都严厉地受到威胁,从致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的,并压迫直接生产者,使他们只能得到维持肉体生存的最小限量的生活资料。”(参看资本论, 第三卷,页一○三九)我们就在汉代盛世,已经从贾谊的文中看出了这样现象,如上面举的例,一方面男耕女织的结果,是衣食不保,另一方面耕织的资财是几乎完全奉养统治阶级,还嫌不能满足其欲望。秦汉以后的所谓劝农桑、重桑梓的内容以及各代有关郡县典章的说明,就更使我们易于理解了。

既然中国封建制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由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统一形成的”,那么地租的剥削,自然就和这一基础有所关联。在中国历代文献中,这种剥削形态叫做“租调”。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通过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封建的超经济剥削关系上面也刻上烙印,所谓“租”课粟米,“调”输布帛,文献上也称“课调”。

租调的制度在古代已经有了萌芽形态,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夫买庸(原作“卖庸”,今按经文“取庸”义改)而播耕者,主人(地主) 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钱易者,非爱庸客(农奴)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耕耘,尽巧而正畦陌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

这段话虽然提出了“调布”,但其涵义历来学者解释不同,尚有待于研究。秦代文献多佚失,但始皇本纪也讲到“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藁”。汉初文景有名的三诏都着重地提到“农桑”和“耕织”,晁错更提到“粟米布帛”。我们认为西汉制度的田租是以粟帛兼输的。西汉尚书郎四人,内一人主“户口垦田”,一人“主财帛兼输”。西汉既然“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 从女贡织帛来讲,其中用布帛均输,自然要如史书记载的,竟达到百万匹以至五百万匹,因而在地租之中没有布调是不可能的。左雄就指出“特选横调, 纷纷不绝”,贡禹就主张“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意农业”。到了王莽的王田制,便固定下来,“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 (汉书食货志)

东汉的租调继承西汉制度,后汉书百官志指明掌布帛钱谷的都有享职。统归大司农指挥,称布调为“调度”。明帝曾赦陇西勿收某年的租调,章帝诏以布帛为租,桓帝也曾下诏免除某年的“调度”,但其初年租调的调,居然“河内一郡,尝调缣素绮縠,才八万馀匹,今乃十五万匹,⋯⋯民多流亡, 皆虚张户口。”(后汉纪卷二十孝质皇帝纪)到了灵帝时,“中御府积天下之绘,西园引司农之臧”(后汉书吕强传)。再据后汉书朱晖传说的“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看来,租调制的法律化起源于秦汉,并在汉代取得了更固定的形式,反过来更把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巩固起来。这一制度即成为后代租和调、租庸调的法律的张本(两税制虽然有些改变,但其内容仍然是农产物和手织物分期输纳的)。它们都利用着农村公社的组织,使耕男织女或人户匹庶尽其所能地输纳剩馀生产物,因而就成为东方专制主义的基础。直到唐代,“仓库”二字的定义,在唐律疏议中,还沿用汉代百官制的法令,并且这样规定:“仓,谓贮粟麦之属;库,谓贮器仗绵绢之类”。“食货”的经济意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亚洲,国王和僧侣保管之下的这种贮藏货币(郭译本作“宝库”),宁可说是他们的权力的表征。”(参看政治经济学

批判,人民出版社版,页九二)

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桔合形式,既然是东方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的条件, 又是巩固东方专制政制的基础,那么从秦汉以来的皇朝“劝农桑”以增加所谓食货的诏令,就容易明白了。这种结合形式既然表现出“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的坚固性和结构,对于商业的分解作用是一种障碍”,那么中国的封建制度的顽固性,也要溯源于秦汉制度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