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秦汉的封建贵族与豪族地主

上面说明的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广阔的基础,这里再进一步研究和这种基础相随伴的生产方式。这两个问题是相关联的。马克思指出:“生产方式本身愈是适皮于陈旧的传统(在农业上,傅统的方式长久保持着,而在东方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中,保持还要长久),也就是说,占有的实际过程所遭受到的变化愈少,那末,陈旧的所有制形态就愈巩固,而集团一般地说也因之更为巩固。”(参看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版,页三一)这里所说的“所有制形态”即指经济基础,“集团”即指不同的阶级。

生产方式,依据资本论的定义,是特殊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劳动力的结合关系,它决定着某一社会经济构成的倾向。资本论的第一句话所从比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第一句同样的话更为完善,就在于它点明了生产方式的支配的性质。因此,封建制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关系,就支配着封建主义社会的圣性质。列宁关于阶级的定义,也是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地位和劳动的领有关系来分析的。下面首先研究秦汉封建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即怎样形成了豪族地主的占有制和皇族地主的国有制。

我们以为秦人开始在法律上易器(器指国家形态),也正如西洋古代通过了隶农制的小生产,从挽救劳动力在奴隶制度下的危机。在中国秦代一开始并没有如后来所谓的“兼并”,起始仅是小生产制度的建立,例如史言秦人尽废井田,任民所耕,不计多少,而随其所占之田,以制赋。蔡泽说:“商君决裂井田,废坏阡陌,从静百姓之业,而一其志。”文献通考节引以上前数语,并说:“夫曰静曰一,则可见周授田之制,至秦时必是扰乱无章,轻重不均矣。朱晦庵语录亦谓因蔡泽此语,可见周制至秦,不能无弊。”按县乡亭的秦制正具有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性质。

史载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它为什么要被大书特书呢?过去史学者常笼统说这是舍地而税人的开始,但对于这一问题没有什么说明。我们以为这就是裂地名官在法律上的必然典式,换言之,这标志着向封建财产所有制的合法形式的转变,古代社会的母胎内已经孕育下封建制社会的胚种了。

秦孝公十二年开始建立县乡亭制。汉书百官表说:“县令长皆秦官,⋯⋯万户以上为合,秩千石(所谓禄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县下为多,乡置三老,有秩,游激之外,有啬夫一职,即职听讼收赋税。十亭一乡,十里一亭,享有是(汉高祖刘邦就是这样的亭长出身)。继汉书百官志说:“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这样看来,裂地名官改变了氏族宗子“国”食于“鄙”“野”的古代经界制,即古代制的一国不过这样裂地分官的一县而已。制赋的来历并非一件随意做的小事,因为任民所耕,占有土地,随其所“占”之田,始制租赋,这种租赋在经济学上即为“地租”(汉制,赋、租、税三名不同,但关于田租有统称曰租赋、租税)。因为中世纪的公私经济不分,我们不能以狭义的“赋”字的古义如“赋以足兵”、“赋充实府库赐与之用”而为名词所拘。史称孝公制县,为开阡陌,杜佑通典在此条说:“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而务本于内。⋯⋯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这并非仅对于自然的征服,若没有财产所有制的变革,就不会有所成就,而主要在于所谓“以静百姓之业,而一其志”向“利其田宅”方面发展。生产力既有增进,新的租赋

才可以增加。始皇统一以后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以定赋,这是指全国而言。汉书食货志说:“秦田租口赋覽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言贫人无田,而耕垦豪富家之田,十分之中以五输田主)。⋯⋯汉兴,循而未改。” 又歌:“天下既定,高帝⋯⋯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从赋于民。” 以上讲的剥削率是否正确,下面详论,这里我们已经知道,百分之百的剥削率被地主贵族所得。一句话讲,他们是地主阶级与封建贵族。史记货殖列传说:

“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人,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封者食租税, 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户)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衣食之欲,态所好美矣。⋯⋯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

这里所说的“千户之君”是封建诸侯,“百万之家”是豪族地主,今分别论述。

第一,封建诸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指出,军事制度是和财产所有制形态相关联的,并特别说明军事编制影响了封建社会的财产所有制的形成。这在秦汉的军功爵制度上表现得十分明白。商鞅变法以宗室有军功者始得为属籍,可见氏族宗室有战功的就可做领主,史言战得甲首者益困宅,五甲首而隶设五家。商鞅便以功封于商,食十五邑(邑为虚名,实际上要看邑的户数),号曰商君。秦襄王时吕不韦封文信侯,食河南十万卢。始皇二十六年统一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说:“汉兴,功臣受封者百有馀人。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是烈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后数世,民咸归乡里,户益息, 萧曹绛灌之属或至四万,小侯自倍,富厚如之。”后汉书黄琼传说:“今诸侯以户邑为制,不以里数为限。萧何识高祖于泗水,霍光定倾危以兴国,皆益户增封,以显其功。”高祖袭秦之领主制(即食邑户之侯),“列侯⋯⋯功大者食县,小者食乡亭,得臣其所食吏民。”(百宫志)自天子诸侯王封君, 都是大小领主,所以说一切“租税之人,自天子以至封君踢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下之经费。”(食货志)汉初功臣争封,史言确凿,留侯所说的“天下游土,离亲戚,奔填墓,去故旧,从陛下游者,徒望咫尺之地”, 就指的是六国后人对小领主梦想的追求。不要以为户邑并提的财产占有形态是随意的,更不要以为领主占有是完全私有,它实质上是由国有土地的“公田”中赏赐的,特别在景武以后,法律规定,领主只能衣食租税,这就说明领主的占有权是不稳定的。

汉初郡国,其仅至大,已为史家所特举。高祖十一年诏:“今献未有程, 吏或多赋以为献,而猪侯王尤多,民疾之。”十二年诏:“列侯皆贪自置吏, 得赋敛。”(汉书高帝纪)大领主的郡国列侯,已成为实陈上割据的人君,这曾招来七国之反。景帝三年吴王反时遗诸侯书就以领主制相号召,“诸王⋯⋯能靳捕大将者,⋯⋯封万户,列将,⋯⋯封五千户,裨将,⋯⋯封二千户, 二千石,⋯⋯封千户,千石,⋯⋯封五百户,皆为列侯。其以军若城邑降者, 卒万人,邑万户,如得大将;人户五千,如得列将;人户三千,如得裨将; 人户千,如得二千石。⋯⋯共有故爵邑者,更益勿因。”(史记吴王濞列傅)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军事体制和封建制占有形式的关系了,占有形式的多寡是和罩功编制的大小相照应的。

因为领主制的占有形式的强大,所以文景以来,贾谊■错皆主张削诸侯之权。但国有土地的形式,武帝时代才达到完成的阶段,因此,武帝能够分散其权以封诸侯子弟,各国都被裂封,所谓“众建而少其力”。后汉大体上也仿领主制,但削小了郡国的统制仅,而和地主领地相差不远了。三国吴志诸葛恪说:“自光武以来,诸王有制,惟得自娱宫内,不得干与政事。”后汉光武建武二年,封功臣皆为列侯,大国四县,馀各有差,宗室列侯为王莽所废者,并复故国。又按汉制,皇后公主宦官外戚皆有等封,都因袭秦制。

汉初封建领主也有就食长安而不至国者,如文帝二年,以列侯多居长安, 邑远,吏卒给输费苦,令之国:三年更因列侯不去,罪免丞相。有名义上为侯国而食邑他处者,如雷去病封冠军侯,实无“冠军”其县,以南阳等县之县乡指为食邑侯国,如霍光封博陆侯,文颖曰:“博大、陆平,取其嘉名, 无此县也,食邑北海河东城”。其他如关内侯,列侯出关就国,关内侯但爵而已,共有加异者,与之关内之邑,食其租税,续汉志说:“关内侯无土, 寄食在所县,民租多少,备有户数为限”,这便是中世纪占有劳动人口的真正的领主。

汉代郡国诸侯王原有政治权支配郡国,但共后逐渐失掉统治权力,仅许有领主的经济支配。汉书诸侯王表说:“景(帝)遭七国之难,抑捐诸侯,减黜其官。武(帝)有衡山、淮南之谋,作左官之律(服虔曰:仕于诸侯为左官, 绝不得使仕于王侯也),设附益之法(师古曰:盖取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义),诸侯惟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至于哀平之际,皆继体苗裔,亲属疏远,生于帷墙之中,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无异。”百官表说:“诸侯王⋯⋯掌治其国,有太传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景帝中元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成帝缓和元年,⋯⋯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中尉如郡都尉。”后汉光武更申旧法,严禁诸侯王干政,诸侯在后汉惟衣食租税,与地主阶级并无甚大差异了。然这所谓领主与地主之分别,并非绝对的。封建领主天然地便有行政权,不能与经济权分离,此不过言其削弱到不能如小汉朝廷的实权罢了;而地主阶级虽在名义上是豪富,是土地占有者,但在其性质上也有甚大的政治权力,自作私法,如后汉书酷吏傅序说:“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桀健者则雄攻闾里。且宰守旷远,户口殷大⋯⋯。”因此,就像仲长统所形容的:“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子守令。”领主与地主在本质上是不能严密地区分开来的。

食邑食户的封建领主与地主占有着土地(最主要的生产费料),这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一个特殊的要素。为了实行这一财产占有的法典,赋租所依赖的“户口”是最重要的条件(奴隶社会的中国古代制的野鄙庶人无姓,难有严格的户口制)。户口制,从商鞅变法(如“合民为什伍而相司连坐”,“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吹”),早已有了胎种, 经始皇十六年会男子书年,便固定下来。汉高祖人咸阳,惟萧何有远见,别人抢劫财物,他独收秦图书,从此高租得知天下户口多少强弱的秘密。汉代以来,户口便可得详纪,旦于汉书地理志。

不论封禅之于皇帝,自己神定所有权,或者封建之于列侯,赐赏臣下占有权,都是国有土地的形式,这也是中国封建主义编制的一个特征。白虎通义以神权的固定形式,把这种原则用经义亲法律化起来,代表了一部汉代的最高法典。“封”之古代意义,为“作邦作对”或城市与农村的分裂(国野的

经界,体国经野),而“封”之中世纪意义则不同了,它是以乡村为出发点的户口(汉称名数)领有的赏赐关系,或食若干户的领主所有的等级制度。汉书张安世传说:“尊为公侯,食邑万户,然身衣戈绨,夫人自纺织,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从上面所举的史实看来,我们认为,领户制是汉代封建制的特征,皮该专文研究。

第二,豪族地主:史称秦孝公十二年废除田里不粥之制,任人民所耕, 不限多少。商鞅变法之一项,即“大小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此外,以战功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史籍表明,商鞅的变法, 特别显示出劳动力的依附性质,这种依附在经营上是以小生产制为基础,而小生产性的农户正是大土地所有制的温床。因此,到了后来土地兼并的记载就不绝地出现于史籍中。秦始皇积六世馀威,统一六国,琅邪刻石虽歌颂功德之作,但秦之所以自豪者,并非全是自大呓语,顾亭林也深辨此理。秦刻石说:“上农除未,黔首是富,普天之下,搏心揖志,器械一量,同书文字’。由这里颇能看出秦制的特点来。依据经典作家的定义,古代贵族是以所得物之多少来计量财富,而封建地主则以土地占有的大小,特别是以劳动人口依附的多寡来计算产业,这一不同的所在,应从秦代尤其秦汉之际,划一阶段。

秦汉的豪族地主是从六国世族转他而来的。史汉所说的豪猾、豪强、豪宗、豪门、豪杰、右姓、大家不是别的,正是列宁所指的“身分性的地主”, 这个阶级集团从秦汉一直到后代都相当巩固。列宁说:“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底庞杂性,是在阻碍着经济的发展,身分的体制是在妨碍着商业的流转。” (十九世纪末期俄国土地问题,列宁文集,第三册,页八○)他特别强调研究土地占有制的发展过程要从“身分性之转变为非身分性”(同上,百三——四) 着手。他更指出这种家是制的农村体制是工役制和奴役制保存长久的原因。这种豪强地主之所以有它的根基,是因为它附看在农村公社的村落自治体上面。这种公社是古代制的残余,古代叫做“多党”,秦汉以来叫做乡曲、闾里,所谓豪强就是揭雄法言所说的“贼仁近乡原。贼义近乡讪”之类,在村社、桑梓的农民头上实行家长式的统治。乡县亭制或郡县制形成以后,家族的血缘关系更固定为一种地望的形式。所谓大姓、阀阅就依据这种形式,占有依附性的宾客、家兵、部曲、部曲家族、部曲宗族。从汉代起,身分性的豪族地主之所以有荫附、徒附的人户,不是偶然的。然而汉代统治阶级的偏见,却有这样的定义:

“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族者何也? 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 故谓之族。”(白虎通义宗族)

揭破封建制乡村的温情脉脉的血族关系,从它的背景分析,却是一幅惨痛的阶级剥削图。公社或部曲的农民,从法律的规定上看来,仅次于奴隶, 他们“凑聚”于一定的乡里或多曲,生死不离,他们被血缘恩爱的自然纽带束缚起来,在原始的男耕女织、长幼提携之下,进行农业和手工业的劳动, 而被豪强族长利用原始的宗教道德愚味着、欺骗着,效死不去,其依附性之强固是不言而喻的。汉代形成的身分性地主的武装势力,或以“宗部”势力出出,或以“部曲宗族”势力出现,其渊源应溯自秦汉之陈,某传统力量则延续到后世各代。

秦汉豪族的地租,大约是劳动生产物的十分之五,即百分之百的剥削率。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汉兴循而未改。”(汉书食货志)史称高祖以后列帝多有更改,或歌十五而税一,或说三十而税一,此当是因灾变等事临时的法令,与临时免租同;至多仅是名义上的地租,而实质上的地租另有算法。王莽令:“⋯⋯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会无立锥之居。⋯⋯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按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劫假之义旧说难晓,似假公田于民,民假公田之后,劫其工作日或劳动生产物之一部分) 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富者犬马馀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荀悦论文帝除租税说:“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共赋大半,⋯⋯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 如此,便了解汉时地租的剥削率至少在百分之百以上。

这样的剥削似近于劳役地租,或列宁指的工役制和奴役制。汉代富家多家僮或僮客,固然有奴隶制的遣存,而劳役地租的粗野形式,正依赖于半奴隶式的劳动来贡纳。所谓劳役地租的劳动力挽救了奴隶劳动力再生产(人口繁殖)的危机,增加了对于生产资料的爱护,而因劳动强度的增进,却也提高了剥削率。

身分性的地主的土地兼并,在秦汉社会是必然的倾向。这不但在秦汉社会内部要发展起来,而且也由于皇帝消灭大国氏族的政策而有计划地促进起来。通典说孝公十二年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汉书地理志说,秦既灭韩, 徙天下不轨之徒于南阳。史记说,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汉书地理志说,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侯功臣家于是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娄敬传说, 敬进言,大国之族家强,应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居关中,此疆本抑末之术。高祖称善,使其徙诸族十馀万口于关中。这在政治上谓之疆本抑未,企图利用他们成为封建政权的支柱,然而客观上却使他们变为身分性的豪族地主了。高祖是亭长出身,知道地主政权,放五年灭项羽,下诏:“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户口),今天下已定,令会归其县,复故爵田宅。”豪族地主,在一定的条件之下,是汉代立国所依据的基础。武帝以至成帝,都注意富豪与京师的关系,主父偃说武帝:“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民,皆可徙茂陵,内实京师。”成帝时陈汤说:“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可徙初陵,以疆京师。”因此,后来关中富商大贾尽诸田,田啬田兰,元家,栗氏,安陵杜氏亦巨万。自元成迄王莽,京师富人杜陵樊嘉,茂陵贽纲,平陵如氏苴厌,为天下高訾。由此看来,汉代政权不能不依赖豪族。汉书地理志关于风俗的定义,就代表了汉代统治阶级的意识,“风”“俗”二字是常指制度的,地理志歌:

“凡民函五常之性,而其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亡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圣王在上统理人伦,必移其本而易其末,此混同天下,壹之乎中和,然后王教成也。”

如果我们把汉代“内实京师”或“以疆京师”的关中风俗,按地理志简述出来,就可以明白统理人伦的君上情欲所移之本在什么地方了。照地理志说,关中人民好稼穑,务本业,地当九州膏腴,始皇开郑国渠,沃野千里,

民以富饶,前后徙大国强宗豪富于诸陵,世家好礼文,富人则商贾为利。秦地三分天下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居什六。以上所言之“风俗”, 的确是豪强地主的世界。但汉人所强之本没有达到目的,因此武帝便有一场和豪族地主阶级的血战。

汉人如贾谊、董仲舒、司马迁、贡禹、左雄、仲长统,都同声暴露豪族的土地兼并,或主张限田名田,或主张复古井田。董仲舒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太史公说:“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暴之徒,以武断于乡曲。”贡禹说:“亡义而有财者显于世,欺谩而善书者尊于朝,誟逆而勇猛者贵于官,⋯⋯家富势足,目指气使,是为贤耳。”仲长统说:“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 豪族所占有的劳动力在汉代叫做“徒附”,即依附农户,或王莽所谓的“私属”(唐陆贽说“依托强家,为其私属”)。

综上所言,汉代豪族地主虽然有了功勋和劳绩,也可以上升为封建诸侯, 因而与皇仅有时妥协,但他们始终威胁着汉代皇朝的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