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汉代的劳动力和领户制

我们再进一步研究一下汉代的劳动力——生产方式的另一要素。首先, 应该肯定,秦汉社会存在着大量的奴隶。古代工技之贱,蛮夷之贱,罪犯之贱,仍然相续于秦汉。例如,“礼,贵者公,贱者名”,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或庶人无氏),秦汉虽有法定的户口制,而据郊祀志载,汾阴人无锦即有名无氏的工奴,粤人勇之即蛮夷的俘奴,秦汉时征服匈奴,远筑是城, 近修宫室,大量使用罪人,即犯者奴。秦灭六国以后,虽然把俘获的人口散为户数,大徙人口若千万家,移民实之(参看秦会要徙民),但依然使用奴隶。汉因秦制,也是这样,据文献记载,汉代虽有解放奴隶之令(尤其在光武时, 说详廿二史札记),而始终在法律上承认奴隶制度,我们且把史实列举于下:

“(汉)高祖令民得卖子。”“五年诏曰: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 “贾谊曰,今岁恶不入,论卖爵子。” “后四年,免官奴婢为庶人。” “董仲舒说武帝曰,宜去奴婢,除专杀之威。” “杨可告缗遍天下,⋯⋯得奴婢以千万数。”“成帝诏曰:公卿列侯亲

属近臣多畜奴婢,⋯⋯其申敕有司以渐禁之。”“哀帝诏曰: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其议限列,⋯⋯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以上见西汉会要卷四十九)王莽更名天下奴婢曰“私属”,不得买卖。

东汉初光武帝发布了许多有利于奴婢之令,比西汉更富于奴婢解放之义。建武二年五月诏:“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悉听之:敢拘执论如律纪”。六年十一月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十一年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十二年三月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论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十三年十二月诏:“益州民自八年皿来被赂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悉听之,拘留者以略人法从事”。十四年十二月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从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值”。(以上参看东汉会要卷三十)光武以后,仍间有免官奴之令(如安帝)。

据上面所举的史实看来,汉代时常发布免奴之令,但奴婢制度依然存在, 甚至高祖以来买卖奴隶是合法的。见于史者有如下诸例:

秦相吕不韦家僮万馀人。汉贵族,如王商私奴千数,史丹僮奴以千数, 王氏僮奴以千百数,窦氏奴婢以千数,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济南安王奴婢至千四百人。汉豪强地主,如卓王孙僮客八百人,程郑数百人,折像父国家僮八百人,曹仁弟纯僮仆人客以百数,糜竺僮客万人。

此外官奴婢也盛行,武帝时没人奴婢,分与诸官。元帝时贡禹说:“诸官奴婢十馀万,⋯⋯税良民以给之。”反之,民间奴隶之子尚恒为奴,陈胜传有“人奴产子”之名。

汉代有“耕当问奴,织当访婢”的话,这些话到了魏晋时代还见于史籍中,由此看来,汉代奴婢从事生产,是不足为奇的。当时奴婢的职责,并不限于仆役的工作,而养奴之数至万人,也非家侍的职务所可容纳。官奴隶的

暴动也见于文献的记载。如果说秦汉是封建制,这种现象的存在是什么原因呢?

这里,我们且先说明两点。

(一)中国古代遗留下了氏族制,因而维新了的城市国家,产生奴隶家室集团的制度:要知道残馀的制度,容易传习于其后的若干时代,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东方社会“保存了一系列的过时的古旧诸制度。”原来, 家庭、家族和奴隶在古代就是联系在一道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甚至远从语源上指出家庭和奴隶是一字。(参看人民出版社版, 页五五)如果说中国的古代氏族制度和公社组织沉重地延续到后代封建制社会,那么奴隶也随家族而保存于封建制社会。这不仅汉代如此,魏晋隋唐亦然,死的束缚着活的就是这一现象的说明。我们拿汉代的一个新名词——仅次于奴隶身分的“部曲”来解释,就更了然了。按汉代大将军营五部,部下有曲,曲下有屯(续汉书百官表)。部曲是由家族屯垦产生的,平时生产,战时服役。汉时,徙齐楚富族至诸陵,以疆京师,而另外的贱族则多徙边,如文帝募民徒塞下,武帝元朔元年徒朔方十万口,元狩四年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七十馀万口。按晁错所上移民之计,所募之贫民,以罪人奴婢为主,且以千家数。这就知道“部曲”是从奴婢家族变化而来的。到了三国时代,部曲之名大量出现,且明言“部曲家族”。如李典徒部 曲宗族万三千馀口居邺,如孙壹率部曲千余家归魏等即是例子。这种“部曲”,在平时生产上,我认为是过渡性的隶农,比奴隶的身分稍稍改变而已。

(二)上面史料不曰“僮客”,即曰“家僮”。其实如上引的韩非子的话, 已有“佣客”出现。按“僮客”之“客”,和汉人用的“浮客”、 “私客”、“宾客”、“奴客”之名无大区别,当即晋代“佃客”的先驱(晋武帝限制“佃客”户数为完成形态)。“客”之义与“奴”有别,崔实政论说:“假令无奴, 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故僮客以至宾客,我们以为是隶农制的直接生产者。后汉书樊宏传说:“父重⋯⋯营理产业,物无所奔。课役童隶普得其宜, 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这所谓课役童隶, 谷得其宜者,“上下”之间分配是有比例的,即无偿的劳动日部分与必要的劳动日部分都增加了劳动强度(戮力),因为,在奴隶劳动危机时代,是不会“戮力”的。又按,僮客以至宾客,是有家族奴隶的遗迹的,他们以家数来计算,宾客若干家与部曲的社会意义相同。又按“宾客”也有与主人同生死的,如岑■以党锢被诛,“并收其宗族宾客杀二百馀人” (后汉书本传),这样的“客”,如马克思说的是“根据在共同组织上的,但这不再像古代一样是奴隶作为直接生产阶级,⋯⋯而是身为人有的小农”(德意志意识形态,郭译本,页一五○)。

以上所说明的两点,还不能明白劳动力的支配性质在哪里。

第一、郡县制的经济意义,即首先使血缘的氏族,落地成为地 缘的家族, 所谓“人以群居为郡”,“悬而不离之谓县”,最初还是古代制的地域单位之变种;及至秦代,小农的经济逐渐形成。正如汉书卷四八贾谊传说的:“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信兼并之法,遂进取之业。⋯⋯ 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这里所指秦人的“家”, 实即“户”的意义,是一种小农家庭,是个体的、分散的,不同于氏族公社残余的成员,而是被束缚于一定的区域。这种小农家庭(户),当时在农业生产上起着积极作用。汉书卷四九晁错传:“家有一堂二内(卧室)门户之闭。”

正是描写这种小农家庭。这种小农家庭“家富子壮则分出,家贫子壮则出赘”, 对于家庭经济和劳动生产都是有利的。秦汉所谓“户”,是指此种新兴小农家庭而言。汉书食货志引李悝晁错的话,都说这种家庭平均一家五口。汉高祖就首先感到天下散乱之后户口不到以前之十分之三,召民归田宅。这即是马克思说的封建制国家,在把一国占领之后,首先就要占领一国的人户。晋安帝时刘裕还引汉为例,他说:

“安帝义熙九年宋公刘裕缘人居土,上表曰:臣闻先王制札,九土攸序, 分境画野,各安其居,故井田之制,三代以祟。秦革其政,汉遂不改。富强兼并,于是为弊。在汉西京,大迁田景之族以实关中,即以三辅为乡闾,不复系之于齐楚,九服不扰,所托成旧。⋯⋯及至大司马桓温,以人无定本, 伤理为深,庚戌土断,以一其业,于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

从上面史实言之,土断人户,缘人居土,是秦汉时的创例,欲财阜国丰, 必须光大汉法,可见汉代使农民安土作业束缚于自然经济,实为中世纪的重要变化。即以所谓“僮客”、“宾客”而言,正是和土地不能分离的田人(佃), 而与古代奴隶之对土地没有居土的一定束缚关系,大有区别。马克思说:“如古代是由城市与小的领域发轫,则中世纪是由乡村发轫,既存的稀薄的在一个广大的地面上零散的人口,由征服者手中没有得到多大的增殖,所以生出这样不同的出发点。所以封建的发展与希腊罗马正相反对,是开始在一个由罗马的征略与因之而招致的农耕之普及所提供的更广漠的地面之上。”(德意志意识形态,郭译本,页一四九)这里,应该指出,罗马的封建制和征服者有关,而中国秦汉的封建制则不是这样,其区别在于罗马是被落后民族所征服, 而秦汉社会则是向落后民族的征服。但是在征服和被征服之间,都因了军事体制的因素,在更广漠的地面之上影响于封建所有制,其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第二,秦汉之世,有所谓社会等级之制,和古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制相反。这等级制是以耕勤战力者显荣为原则。因此秦人创有爵制二十级,以赏战功。据汉书百官表说:

“爵:一级曰公土,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

现在我们要问前几级是什么意义。按汉高祖五年曾诏七大夫公乘以上应与田宅,故第八级尚有不能得田宅者甚多。第四级名不更,注云:不服役使, 即免役。似实际能得免役之权者,非至第九级不可。第二极名曰上造,按指有户籍之名数,言造于册而存宫于上也。汉书石庆传说:“元封四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师古曰:“名数若今之户籍”,故上造即已具名数之谓。第一级“公土”,颇不易解,似指士卒之类。晁错传说: “不足,募以丁奴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故赐爵乃从奴婢罪犯之解放始,即第一般所谓公土;如有罪,则“削爵为士伍”。由一级至二级得列户籍,有一定的田宅或份地, 九级以上更得享受被赐田宅之权。军爵影响了封建的所有制,如马克思说的“在日耳曼的军事组织之影响下,使封建的财产制发展了起来”(德意志意识

形态,郭译本,页一五○)。因此,秦汉有军功者受上爵的制度,是一种封建制的标志,它是和垦田屯田的向外发展相关联着的。如前面所指出的,军功是和“食户”相对应的。王充曾指出了这种关系:“军功之侯,必斩兵死之头;富家之商(疑为“豪”字之讹),必夺贫室之财。”(论衡偶会篇)

汉代自高祖以来,每多爵民一级之举,景武之世更著。前人多不明此义, 细绎之,最下之级似为奴隶在名义上的解放,因为赐赏与赎买同可由罪奴复身,例如买爵三十级可以免死,出六百石可以至上造之类。汉初,郡国人民逃亡,户口不过前之十分之二三,须赖赐爵复身,以诱人民,故至文景之世, 户口大增,如景帝时,“上郡以西旱,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价)以招民”(食货志)。当时虽事实上自生产而解放者不少,但从法律上讲来其身份依然为无名数的奴隶。买爵就可以名副其实地解放。

我们可以说秦汉之奴隶解放,史实昭然。而等级的社会制度正是封建制的人格隶属关系。公士与上造乃社会劳动力的最大来源。等级的赏赐与赎买是基于超经济的报偿法则。由此建立了封建制社会的一套上下其手,不以商品的人格化、而以身份的隶属关系为基础的官僚制度。

第三,我们特别注意秦汉社会的领民户口制的确立。秦始皇刻石特别标明男女“黔首”之重要,这即合法地在名义上规定农民被隶属的身份。秦汉上至诸侯以户邑为制,下至地主开广田宅,都基于户籍名数。萧何得秦郡县户籍,始知天下强弱之处。汉初招民回籍生产,出现了许多农民中的“中家” (非身分性的小生产者),汉简里特别注明这样的户口查产。昭帝承武帝征战之币,户口减半,与民休息,百姓充实。光武耙下州郡,核粟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当是贵族占有土地,田宅逾制,利其侵渔,隐瞒户口)。到了三国时代,多纪各地领户若干万、男女口若干万,以为劳动力的榆核。徐斡中论说: “迨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于国版,家脱于夫‘联伍’(公社),避役者有之,奔弃者有之。于是奸心竟生,伪端并作矣。⋯⋯故名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 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货殖列傅所谓“千户之君”,“户百万之家”,正是农民对于领主的封建隶属。这里,因了服役之故,课责更赋,因了行政费之故,增课算赋(人头税),更要依于户籍制,但耕战二者, 耕为重要的因素。秦汉乡置啬夫一人,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 为赋多少,平其差品,这就是基础的政治组织,法律上更有所谓“户律”。汉代主簿的权力后十分大的。章实齐说:“民贱,故仅登户口众寡之数,卿大夫贵,则详系世之牒,理势之自然也”(湖北通志检存稿族望表序例中), 即指汉代从后的社会。

特别是萧何的“九章”,不论汉书和后代晋唐以下典籍,都一致认之为萧何承秦制而创作的。“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攟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今律经是也。”(宣帝纪注)“圣汉权制,而萧何造律宜也,造萧何律。”(扬雄传)晋书刑法志和唐六典、唐律疏议都讲到萧何定律,谓之九章之律,北堂书钞引风俗通说,“萧何成九章,此关(后代)百王不易之道”。实际上汉代以下各代法律都是根据九章律而增益的。

汉高祖以至文帝景帝特别注意天下户口之散亡,有一系列的法令招流入归乡生产,最表现明白的是“户律”这一法典。唐律疏议卷十二说:“户婚律,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廐、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

皆名户律,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户婚律。”隋唐循而不改。按唐律的“户婚律”上中下三篇看来,上篇讲的是严禁户口脱逃法,如第一条“诸脱户者, 象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疏议曰:“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一户之内,尽脱不附籍者,所由家是,合徒三年。⋯⋯”中篇讲的是禁止诸户占田过限和盗种公私田的法律。下篇讲的是有关家庭客卑的法律。这些都是依仿汉人的制度。汉代“户律”虽然失傅,但从居延汉简所记的户口制度看来,劳动力名数和财产的登记制是很完整的。光武的检核田户事件,即根据着户律,所谓“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后汉书刘隆傅),度田和“括户”是一件事的雨面。因为财产所有(垦田) 和劳动力(年纪)都是在法律上有定格的。汉武帝没收土地和没收奴婢是依据法律同时进行的。后汉书陈忠傅说:“(户口)亡逃之科,宪兵所急”,这突出地说明了劳动力的隶属关系。因此户口的登记和土地等财产的登记,汉书记载也很详细,它们都是以“占”律规定的。例如“占租”和流民自占。昭帝纪说:“令民得以律占租”,帅古曰:“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今犹谓狱讼之辨曰占。”因此,以律占租,指自报财产和户口的意思。如淳引律例说:“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 皆罚金二斤,没人所不自占物及买钱(于)县官。”这当即唐律的户婚律的张本。“占”是同时对财产和劳动力而说的,因此,汉书宣帝纪载流民自占八万余口,师古曰:“占者谓自隐度其户口而著名籍也。”后汉书明帝纪载流人无名数欲自占,李贤注:“无名数谓无文簿也,占谓自归首也。”

这样看来,汉世既以名义上称为自主的良民齐尺以至所谓“编户”,作诸种课税的对象,则这样自由民其名而农奴其实的有名数田人,就占了社会劳动力的支配地位。这即马克思指出的,地主阶级的权力不是在于地租折上收入的多寡,而是在于劳动力户占有的多寡(参看资本论,第一卷,页九○ 六)。历代皇族的最高地主和身分性的豪族地主之所以为了“户口”的荫附展开斗争,原因即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