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接受(Acceptance )

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之内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并愿意签订合同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在法律中被称为“承诺”。《公约》第 18

条第 1 款对接受的定义是:“受盘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为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一)接受应具备的条件

作为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必须是被受盘人作出。一般说来,一项发盘都明确规定了受盘人, 即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只有他们表示接受才可以达成交易。除此之外, 任何第三人表示接受,均无法律效力。2.接受的必须是发盘内容。原则上说, 当接受中含有对发盘内容的增加,限制或修改,接受均不能成立。但是,为了促进交易达成和发展国际贸易,《公约》对此做了变通,第 19 条明确规定:

  1. 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2. 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因此,应将还盘与肯定接受前提下的“请求”(Request)区分开来。还盘是指对发盘提出了新的附加条件,是对发盘的拒绝,如果发盘人不接受附加条件,就不能达成交易。而请求则不然。无论发盘人同意与否,都不影响交易的达成。

  1. 接受必须在一项发盘的有效期限之内或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做出。

  2.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采用声明或做出实际行动来表示,并且在传达给发盘人时生效。在《公约》18

    条第 2 款规定:“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第 3 款又规定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按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被发盘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

(二)接受的撤回

《公约》第 22 条规定:“接受得即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应于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但是,接受不得撤销。接受通知一经到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 此时撤销接受,无异于违反合同。

(三)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所谓逾期接受,是指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尚未具体规定直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视作法律上有效的接受,而是一项新的发盘。但是《公约》为了促成交易的进行,对此做了变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