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

(一)间接出口。指企业将生产出来的产品卖给国内的中间商或委托国内的代理机构,由其负责出口业务。企业进行间接出口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1.专业进出口公司。在我国,企业的间接出口主要是通过经贸部系统的

专业进出口公司进行的。它们在这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如拥有大量精通国际商务、外语和法律的专门人才,具有长期、稳定的客户以及信息灵通等等。 2.国际贸易公司。既从事国际贸易,又从事国内贸易。这些公司在我国

经济特区发展极为迅速。

  1. 出口管理公司。这种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以代理形式进行的,即出口管理公司以生产企业的名义从事产品的外销,然后向生产企业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2. 合作出口。又称互补出口营销,指的是两家生产企业在出口方面的合作:一家企业利用自己的出口力量为另一家企业出口产品;在合作出口形式中,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可以是买卖关系,也可以是代理和委托关系。

  3. 外企采购处。一些外国企业往往在其他国家设有采购处,企业可将产品卖给这些采购处,由其负责将产品出口到它们自己的国家或其他国家。

(二)直接出口。指企业把产品直接卖给国外的顾客或最终用户,而不通过国内的中间机构。我国目前可从事直接出口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经贸部系统的各专业外贸公司,其他部、委所属的、已获外贸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已获外贸出口权的大、中型企业;国务院直属或地方所属的、经营范围广泛的国际贸易公司;已获外贸经营权的三资企业等等。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的区别在于:企业要独立地完成出口管理任务。直接出口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利用国外的经销商

  2. 利用国外的代理商。代理商与经销商相似之处就是都由供货方给予独家权或优先权。不同之处:①代理商与供货方是代理关系,因此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经销商与供货方是买卖关系,拥有货物所有权;②代理商的收益是佣金,而经销商的收益则来自贱买贵卖所获的利润。

此外,代理商按职能可分为:佣金代理商、存货代理商和提供零部件与服务设施的代理商等。

  1. 直接卖给最终用户。这是渠道最短的一种形式,适用于:①产品价格极高或技术性极强;②最终用户是外国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他管方机构;③

    以邮售方式卖给最终用户。

  2. 设立驻外办事处。实际上是企业向另一国家的延伸。

  3. 建立国外营销子公司。职能与驻外办事处相似,但其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当地公司建立的,具有法人地位。

(三)国外生产。是最高级的一种形式,企业在国外直接投资设厂,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其主要形式有:

  1. 组装业务。指企业在国内生产出某种产品的全部或大部分零件,运到

国外就地组装,完成整个生产过程,然后将成品就地销售或再行出口。

  1. 合同制造。指企业与国外某家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规定由对方按照本企业的要求生产某种产品,然后由本企业负责产品的营销。

  2. 许可贸易。又称技术授权,指企业与国外另一企业签订许可协议,授权对方使用本企业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以及产品或工艺方面的专有技术

(Know—how)等从事生产和销售,然后向对方收取许可费用。

  1. 海外合营业务。指企业与国外某一个或某几个企业共同投资,在国外联合建立一个新企业。

  2. 国外独资生产。是企业进行国外生产的最高阶段,意味着企业在国外市场上单独控制着一个企业的生产和营销。其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收购现成企业,二是建立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