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是指国际销售合同中的货物支付条件,一般包括装运期、装卸港、滞期、速遣分批装运和转运等条款。
(一)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
装运期是指卖方在启运地装运货物的期限,它与交货期(Time of Delivery)是含义不同的两个概念,在业务中应避免混淆。在国际销售合同中,对装运期的规定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 明确规定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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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某月或某几个月内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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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
- 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在规定装运期,不应使用诸如“立即装运”,“尽速装运”等词语。
(二)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 )与卸货港(Port of Destina tion)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而卸货港则由买方提出,然后经双方商订。其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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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卸货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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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批装运的大宗货物情况,可适当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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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港(Optional Ports),在订立合同时无法确定装运港或卖路货
(Floating Goods)时,无法确定卸货港,则采用规定多个港口或某一航区的港口的办法,如波罗的海沿岸港口等。
(三)滞期与速遣
只有在程租船方式下,才能出现滞期和速遣的情况。在使用程租船运输货物时,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作业,为了补偿船方由此而造成船舶延期所产生的损失,由租船人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此项罚金称为滞期费(Demurrage)。如果租船人在程租船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
成装卸,给船方节省了船期,船方为了鼓励租船人,而向租船人支付一定金额做为报酬,称为速遣费(Despatch),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四)分批装运和转船
-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成若干批次装运。但有一种情况例外。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40 条规定:“b.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该条的 a 款中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允许分批装运。”因此, 如果我方进口时不希望对方分批装运,以至延误交货期,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不准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isnot allowed)。
在 41 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保证每批装运的及时性。
- 转船(Transhipment)
转船,是指在海洋运输中,由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交通不便,因此货物装运后允许在中途港换装其他船舶转至目的港。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23 条规定:“转运系根据信用证的规定的装运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运输。除非信用证条款规定禁止转运,只要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由此可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允许转船,由于转船不仅延误时间
和增加费用开支,而且还有可能出现货损货差,所以如我方进口不希望对方转船,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转船”( Transhipment is not allow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