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Commodity)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份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约》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1.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3.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种类繁多,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 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一、样品表示方法

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也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s bySample)。凭样品买卖通常是由卖方提供样品,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但有时也可以由买方提供样品,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

(Quality as Per Buyer’sample) 。二、文字说明表示方法

在出口贸易中,除部分商品采用凭样品买卖外,大部分是采用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的方法来表示买卖商品品质。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 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Grade 、Standard)。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农副产品的买卖,有时还采用以下两种标准:
  1. 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iy,缩写为 F.A.Q),即平均中等品质。

  2. 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缩写为 G.M.Q), 即品质上好,合乎商销。

  1. 凭商标或牌名买卖(sales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 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如规定合理的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机动。品质公差是指在工业制成品中,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误差。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之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