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可依据性质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具体如下:

(一)有关主要当事人部分1.开证行名称;

  1. 开证申请人名称;

  2. 受益人名称。

以上三个是最基本的当事人。此外,信用证中要列明通知人;指定银行

(根据信用证付款方式而定),如有需要,还有可能列明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保兑行(Confirming Bank)等。

(二)基本条款部分

信用证基本条款是指每一信用证不可或缺,不可简化的内容,主要有: 1.信用证号码;

  1. 开证日期;

  2. 信用证金额;

  3. 信用证有效期;

  4. 信用证生效地点;

  5. 启运地和目的地;

  6. 可否分批装运、转船。

(三)单据部分

单据是体现信用证各项规定得到履行和满足的证明。通常要求的单据主要有:

  1. 商业发票(Commercial lnvoice )

  2. 保险单据(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 3.运输单据(Shipping

    Documents)

以上三种是最基本的和重要的单据。此外,通常还有装箱单(Packing List)、产地证(Centificete of Origin)、品质证书(Centifi-cate of Quality)等

(四)货物描述部分货物描述通常有: 1.货物名称;

  1. 货物规格;

  2. 货物价格及成交价格条件;

  3. 货物包装要求;

  4. 信用证项下有关合同号码。

(五)银行承诺与银行间安排部分

银行承诺一般为“我行兹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保证,凡符合本信用证各项条款之提交或议付的汇票,本行将按时付款或于到期日照付已承兑的该类汇票”。

银行间安排一般包括: 1.偿付规定;

  1. 寄单方式;

  2. 其他特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