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汇
一 外汇的概念
外汇(Foreign Exchange)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外汇可以从狭义和广义、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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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债权债务结算的支付手段,它含有以下特点:第一,外汇必须是以外币表示的资产;第二,外汇必须是能在国际上得到偿付、能力各国普遍接受并可以转让、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形式的资产或支付手段。就是说,凡是不能在国际上得到偿付或不能自由兑换的各种外币证券、空头支票及拒付汇票均不能视为外汇。因此,偿付性、可接受性、可转让性及可兑换性就成为外汇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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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外汇是用以国际收支的一种特殊债权,强调的是以各种不同形式出现的能用于国际收支逆差偿付的国际债权,而不问它是外币还是本国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外汇的解释是:“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存、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持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可见,广义的外汇是在一定条件下,对不同形式的国际偿付债权的扩大。
我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所指的外汇包括以下内容:(1)外国货币(钞票和铸币等);(2)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3)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4)其他外汇资金。
我国规定的外汇定义前三点属于狭义的概念,因为它突出了外币和外币资产以及其他的偿付性,如果加上第四点则包括了广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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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外汇是指国际清算活动和行为,即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和活动。这种行为和活动并不表现为直接运送现金,而是采用委托支付或债权转让的方式,结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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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间清算的各种支付手段。例如, 中国银行所持有的各种外国钞票及外币表示的证券或其他支付凭证。这些支付工具在国内持有并准备用于国际结算时就是静态的外汇的含义;如果一旦将它们投入国际清算活动中,此时即由静态的外汇变为动态的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