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分类很多,现就跟单信用证的常用分类解释如下。

(一)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一经开出, 未得所有当事人(主要是受益人)同意不能撤销,这对受益人是一个确定无疑的付款承诺和保障。

  2.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立后,不必事先通知或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6 条 C 款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应视为是不可撤销的”。

(二)根据付款方式可分为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1.付款信用证(Payment L/c)

付款信用证是指,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具汇票,而仅凭受益人提供的革据付款。

  1.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如果信用证规定付款期限为远期,同时要求出具汇票,这种信用证即为承兑信用证。

  1.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

证。又可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任何银行均可办理, 后者则由指定的银行议付。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10 条 a 款规定,“所用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三)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把议付本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权利转让给另一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他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人,由实际出口人办理装运交货收款。

  1.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48 条 b 款规定,“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

(四)其他几种重要的信用证分类1.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循环信用证是指当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完信用证的金额以后,其信用金额又恢复原金额再被受益人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循环信用证主要用于长期供货,开证申请人为了免交多次开证费用和节省开证押金,才使用此种信用证。

  1.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对开信用证是在对等贸易中,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双方对其进口部分向对方开出信用证,这两个信用证称为对开信用证。

  1.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L/C)

对背信用证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开出另一信用证。这种方式通常用于第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中间商,需要向实际供货人开出购货的第二个信用证的三角贸易。

  1.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预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出具汇票而不附货运单据即可从银行支款的信用证,它可使得受益人能在收购货源和包装货物即可获得买方的短期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