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

为了完善配额分配制度,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证国家整体利益和外贸

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对外贸易出口的正常秩序,特实行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系指企业通过自主投标、竞价、有偿取得和使用中标配额。

  1.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范围、内容及方式:
  1.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范围:国家实行计划配额、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的商品目录及招标配额总量,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并公布。

  2.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内容:A.配额数量。配额数量是指该配额项下的商品出口数量。B.配额价格。配额价格是指有偿使用配额时,单位配额所需支付的金额(以人民币元计算)。投标企业中标后,将按中标数量乘以其投标配额价格,向招标委员会交纳中标金。

  3.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方式是:

一是公开招标:对出口金额大、经营企业多、易引起抬价抢购、低价竟销的商品,实行公开招标。

二是邀请招标:对产地相对集中、属原料性的商品,实行邀请招标。 三是定向招标:对产地和经营渠道比较集中的配额商品,可以在主产地

企业和主要经营企业范围内,实行定向招标。

四是协议招标:对产地和经营渠道比较集中,国际市场竞争比较激烈, 我国出口竞争能力相对薄弱的商品,实行协议招标。

  1.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机构及规则。
  1.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机构:外经贸部有关司和进出口商会联合组成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配额有偿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向外经贸部负责。招标委员会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具体事务工作由招标办公室执行。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外贸管理司负责人担任;如主任缺席时,由该司另一位负责人任代主任。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办公室成员主要由进出口商会的人员担任。

  1.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规则: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外经贸部和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的不同情况确定招标次数。原则上每年两次。每次招标将由招标委员会提前一个月发布公告。参加投标的企业须填写《投标申请书》。在每次招标中,每个企业对于同一种商品只能投标一次。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即具备相应的投标资格。

①公开招标:

  1.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并有该项招标商品出口实绩的进出口公司、生产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和外商投资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

    均可向招标委员会申报,取得投标资格;

  2. 在前三年的任何一年中,具有该项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实绩;

    C.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成为会员;

D.经批准获得该项配额招标商品出口经营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时间不足一年,尚无自营出口实绩的企业,也可参加投标; E.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②邀请招标:

A.符合上述公开招标的各项条件; B.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该商品分会。

③定向招标:

  1. 符合上述公开招标的各项条件;

  2. 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按上一年度出口额大小排列出口企业,其出口额之和达到全国出口总额

    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或主产地(按上一年度该项招标商品生产量或出口量大小排列出口地区(省、区、市),其产量或出口量之和达到全国总产量或出口总量 50—70%的前若干个地区〈省、区、市〉)企业;

  3. 连续三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④协议招标:

  1. 符合上述公开招标的各项条件;

  2. 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按上一年度出口额大小排列本地区〈省、区、市〉出口企业,其出口额之和达到本地区〈省、区、市〉出口总额

    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

  3. 连续三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4. 上年度中标配额使用率在 70%以上;使用率达不到

    70%的企业,招标办公室将取消某一年参加协议招标资格;

  5. 参加其它方式招标的中标企业,其中标配额使用率连续两年达到 90%

    或以上的,可参加下一次协议招标。

  1.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操作程序。
  1. 公布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目录;

  2. 发放、回收标书;

  3. 按企业具备投标资格的各项条件,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附表: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格初审表》);

  1. 审核标书(评标)。

评标的具体程序是:一是按企业具备投标资格的各项条件来确定有效标书;二是确定中标配额价格,方法是:

各投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总量)总和  X 

中标价格=

各投标企业投标数量总和 ×1 ± Y %

X、Y 为变量,可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国内供货情况及平均出口成本情况确定,并在招标前公布。

三是投标价格在上述公式计算结果的幅度内,均为中标。四是企业中标数量的确定,方法是:

该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中标数量 = 招标总理×

  1. 计算中标结果;

中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1. 公开开标,并将中标结果报外经贸部;

  2. 公布中标企业名录;

  3. 收取中标保证金,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保证金是指企业配额中标金的 10%(即投标配额价格×中标配额数量×10%)。

  1. 收取中标金,并发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中标金是指:领证配额数量×投标配额价格×90%。中标企业在最后一

次领证并交纳中标金时,预付的保证金才得以冲销。

《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白色) 由招标委员会留存;第二联(黄色)由许可证发证机关留存;第三联(粉色) 由中标企业留存;第四联(蓝色)由招标办公室留存。其中,第二联(黄色) 由中标企业在领证时做为主要凭据之一交发证机关。

  1. 核查中标企业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中标配额当年有效。中标企业配额使用不完的,可向招标办公室申请转让。配额转让时,中标企业须交纳转让配额手续费(即转让企业投标配额价格×转让配额数量×5%)。

企业中标配额在有效期内用不完又无法转让的,可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视交回时间先后按以下比例退还部分中标保证金:距配额最后有效期限五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 50%;四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 40%;三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 30%;不足三个月交回的,不退保证金。

企业使用许可证报关出口后,须在一个月内将出口许可证(企业留存的一联)和出货发票(副本)送交招标办公室。

附表: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格初审表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金额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进出口商会会员证号码

该企业上年出口总额

该企业该项商品上年出口数额(海关统计数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填表单位说明:

填表单位

一九九 年 月 日(公章)

注一:此表由省级外经贸委(厅、局)填制,并须加盖公章方有效。注二:企业须向外经贸委(厅、局)提供有关报表。

注三:海关数字栏由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检查。注四:企业出口数系指企业该商品的出运数。

注五,如该企业上年没有出口该商品,可填前三年中任何一年的数字(须特别注明)。

注六:本表各项栏目均须填写,不得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