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放开经营商品的迸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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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放开经营商品的进口管理的内容。放开经营商品的进口管理是指除以上第一、二类外的其它进口商品。

  2. 放开经营商品的进口管理的品种。除以上统一经营和联合经营的商品以外的所有商品。

    1. 进口配额与许可证管理

      1. 进口配额管理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实行配额管理。

  1.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是指除机电产品以外的所有其它需要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
  1.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体制。

国家计委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负责全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品种的调整,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在国家计委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和协调工作;汇总本地区、本部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需求,经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数量配额内,审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申请。

  1.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方法。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附件一)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是用户进

口配额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证。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有效章为:国家计委发放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审核签发,并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上加盖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蓝色)作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证;第二联(紫色)为订货凭证,交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连同进口许可证对外订货:第三联(红色)留配额证明发放机关;第四联(黑色)交进口地海关;第五联(黄色)由配额证明发放机关存档。

捐赠进口配额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接受捐赠单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

明”。

利用国外政府货款、国际金融组织货款项目进口配额商品,按照国家规定,经审批部门批准后,项目承建单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 3 个月,在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可证的,进口配额一律作废。

  1.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申请程序。

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企业(经国家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其它企业),应向本地区、本部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请。

企业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时,应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报进口配额用途、进口支付能力以及上年进口配额实际完成情况等有关材料。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数量内审核企业进口配额的用途、进口支付能力,并按照企业实际生产和经营能力, 参照上年水平签发配额证明。不予发放进口配额的,由地区、部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在 20 天内通知申请配额的企业。

进口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商品,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一律凭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手续不齐全、或已超过有效期以及持其它文件申领进口许可证的, 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不予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

  1.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目录。

原油、成品油、羊毛、涤纶、腈纶、聚脂切片、木材、胶合板、橡胶、汽车轮胎(含旧轮胎)、氰化纳、农药、食糖、化肥、木浆、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烟用)、ABS 树酯、粮食、棉花、植物油、酒、碳酸饮料、彩色感光材料、化纤布料等 26 种。

  1.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
  1.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体制。设立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国家机电迸出口办),在国家经贸委领导下,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在国家进出口办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行政管理机构(简称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

  1.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方法。国家机电进出口办于每年第三季度对本年度配额产品进口方案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国内需要,必要时可对下年度进口配额进行预安排。

对已批准进口的配额产品,在签约前需要更改品种规格、数量、金额(实际用汇超过原定用汇 10%及以上者)或到货口岸的,进口单位需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更改手续。

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 6 个月,过期失效。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

申领许可证并对外签约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 3 个月的延期手续,但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①为主机直接配套所需进口的配额产品,如与主机分签合同或分别到货的;

②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其以上,应视为构成整机特征的;

③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需进口的配额产品;

④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配额产品;

⑤补偿贸易、租赁贸易进口的配额产品;

⑥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的生产用的配额产品;⑦凡属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和我国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在国外购买需调回的配额产品。

  1.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申请。

进口单位凡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附件二),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 由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发给配额证明。

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 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收。

  1.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目录(共 18

    种)。①汽车及其底盘、发动机、驱动桥、车壳(或驾驶室);②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③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

④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⑤录音机及其机芯;

⑥电冰箱及其压缩机;

⑦洗衣机;

⑧录像设备及其关健件;

⑨照像机及其机身;

⑩手表;

(11)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12)复印机;

(13)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14)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15)断层成像装置;

(16)电子显微镜; (17)气流纺纱机; (18)电子分色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