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新议题与所达成的框架协议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议题主要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力主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的服务贸易,另外也包括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1987 年 2 月,服务谈判组召开首次会议,就五个方面问题进行讨论,计有:定义和统计问题,以服务贸易的原则和规则包括各部门可能的原则为基础的广泛概念,服务贸易多边框架文件所包括的范围,现存的国际原则和安排,对服务贸易的扩大起作用和有限制的措施及惯例。谈判于 1990 年 7 月取得富有实质性的成效,经过各方磋商,在广泛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草案》。 1990 年 12 月,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上将“草案”易名为《服务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简称 GATS)。在此基础上各方就部门承诺展开深入谈判,并对具体条款加以调整,与“乌拉圭回合”的其它领域谈判协调一致, 1993 年 12 月 15 日,“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并于 1994

年 4 月 15 日在马拉喀什签署了“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其中最重要的协定,待各国立法部门批准后将生效。

  1.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走》由序言、6

    个部分(29 个条款)和 8 个附件构成:

  1. 范围和所涉及的领域。服务贸易包括涉及下列因素的交易:①跨国界的服务提供;②消费者的跨国界移动;③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

  2. 一般责任与纪律。共有 13

    个部分组成。①最惠国待遇问题。《协定》在原则上实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而对某些国际协议予以例外处理。

②透明度。《协定》规定:“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成员国应将有关或影响其国内市场服务贸易的所有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方针和所有除法律机关另外下达的其他规定、法规或一般适用方法立即或在其实施的最近时间内公布”, 机密材料除外。③发展中成员方的更多参与。它主要是通过加强发展中国家

国内服务能力及其效力和竞争力来增加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参与扩大成员国内部的服务出口。④国内规定。该条规定成员国“为实现国内政策目标,可以采取本协定之条款相容的方式使用规定其境内服务供应的权利”,并申明发展中国家行使这一权利的特殊需要是被认可的。⑤紧急保护措施。它准许某一成员方“在由于没有预见到的变化或由于某一具体承诺而使某一服务的进口数量太大以致于对本国内的服务提供者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威胁时,此一成员方可以部分地或全部地中止此承诺以弥补这一损害”,但任何保护措施都应是临时性的。⑥政府采购与补贴。它是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主要障碍。其它还有移民管制、数据流动、补贴、歧视性服务条款等。⑦普遍例外。在这些特定的情况下,成员可以采取一些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不一致的措施, 但这是有条件的,任何成员国都不得以保护公共道德和秩序、安全、健康为藉口,确保服从与本协定条款不相容的法律和规定。

  1. 具体义务。这部分共分两项内容:①市场准入。各成员国应为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与服务供应者能够进入市场提供可行的渠道,而这种渠道须与各成员国适当计划表中已达成的和规定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相一致。②国民待遇。它是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的首要目标。协定规定,一成员应该在所有影响服务供给的措施方面,给与别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所给与的国内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 经济一体化。此条款主要内容是:不阻止各成员参加有关服务协议,结果是不阻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进,而对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有关协议采取较为灵活的政策,允许其按发展水平达成某些协议,但是参加有关协议的各方对该协议外的国家不应采取提高壁垒的措施;任何成员决定加入某一协议或对某一协议决定进行重大修改时,都应迅速通知各成员,而各成员应组成工作组对其进行检查。

  3. 组织条款(争议解决)。协议规定,任何成员都有权对其认为会有损于它利益的做法,在本协定原则下向当事另一成员提出磋商。如果某一成员在协定项下的利益正在丧失或正在受到损害,受损害的成员有权向当事另一成员或其他有关各成员提出书面请求或建议,并立即通知“争端解决机构”,有关各方应重视其书面请求或建议,以期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妥善解决该争端。当受损害的成员认为该争端在合理的一段时间内没能达成满意的结果,可将此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应对有关各方提出合适的建议,或者与对争端酌情作出裁决。当任何成员认为由于任何与本协定各项规定并无冲突的措施的实施,导致其在合理理由期望的本协定第三部分的利益受损害时,它可以诉诸争端解决谅解。

  4. 最后条款。主要是规定缔约方对有关责任与义务承诺和接受的程序,并申明非缔约方若加入本协定,须得到缔约方全体中

    2/3 的投票通过。文中规定非本协定缔约方或不适用本协定的另一缔约方,不享受本协定对其服务提供的利益,并逐步通过谈判来确定服务来源的标准。因此,非缔约方的服务贸易发展将会受到很大威胁。

  1. 《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后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影响。

经过 40 多年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商品贸易自由化上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是,服务贸易这个“新领域”却一直未受到重视。直到80 年代,在服务贸易额已占世界贸易量的 1/5,并以高于商品贸易增长通度增长的情况下,才逐渐被各国重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订,首次确立

了有关服务贸易规则和原则的多边框架,以便在透明和渐进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展这类贸易,这是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立以来在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发展问题上的重大突破,它标志着多边世界性贸易体制臻于完善,并将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1. 《服务贸易总协定》倡导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使各缔约方从服务市场的保护与贸易从对立转向自由化和多边谈判,这加强了缔约方之间的人员交往与信息流通,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技术转让、软件、通信、数据处理、咨询、广告等服务行业的贸易自由化,将加速各国经济的发展。

  2.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着重适用服务业的国家的法律和规章的政策目标的情况下,既体现各国在服务业方面存在的竞争优势的差异,又考虑各国服务业的现状和差距,尽可能使各方利益、权利和义务得以平衡,这无疑会增强各国服务业竞争能力,推动服务业发展。

  3. 《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各国以服务业为投资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加速对服务业的国际资本移动,这必然会推动服务生产的国际化,从而加速经济国际化的进程。

  4.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逐步自由化,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援助方面,予以很大的优惠,表明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地位已上升到新的高度。

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带来服务贸易繁荣的同时,也必然会带动与服务业产业相关度极大的产业的商品贸易的发展,从而使世界贸易得到有力的推动。

有必要指出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生效并非是一些人所想象的那么一片光明。不要忘记,历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多边降低关税谈判均是在世界的力量平衡格局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时,在美国等重要发达国家的提倡下举行的,“乌拉圭回合”也不例外。随着新兴经济力量的迅猛发展,参与高水平竞争的国家与地区越来越多,一场全球性的经济大战已经开始。为了挽回日趋明显的颓势,美国(有时也包括欧洲联盟、日本等国)已难顾及“自由贸易”的幌子,将保卫国内市场,占领国外市场作为重振国力的基本战略。由于经济实力滑坡,美国难以像从前那样过于露骨地用强权来解决问题,因而感到有必要利用世界性组织来达到控制局面的目的。把“服务贸易”强行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十分完整地体现了其战略意图。

美国为什么要把服务贸易放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回答这一问题最简单的答案便是近年来世界服务贸易额的急剧增加。据统计,1992 年服务贸易的规模达到 10160 亿美元,相当于同年货物贸易额的 28.3%。然而,人们可能忽视了对服务贸易的统计方法本身并不统一这一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知道,与货物贸易不同,服务贸易不仅包括了金融、通信等国民经济的中枢部门,也和一国之特定的社会文化传统有密切的联系。各国政府在服务贸易领域中的限制规定,通常都是考虑了本国的具体国情而制定的。那么,政府干预为零的所谓自由化的“理想境界”在服务贸易领域中有无实现的可能? 或者说,如果强行地用一种“国际准则”来统一服务贸易领域中的诸多规定, 会不会给某些大国干涉别国内政提供借口?这些问题是值得探讨的。然而, 在这些问题尚未经过充分讨论的情况下,服务贸易就与知识产权,贸易关联投资措施等作为新谈判领域一起被放进“乌拉圭回合”。美国表现得如此积极,意图在于:第一,经过几十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降低关税谈判,工

矿业产品的关税率已经降到相当低的水平。同时,美国在工矿业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也有所下降。这佯,美国想利用其尚具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产业来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第二,从 70 年代后期起,美国一方面出现了经济的“服务化”,一方面又对金融、运输与通信等服务产业的主要部门放宽了政府的限制规定,使该国服务产业的“自由化”程度高出了其他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为了不让在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小的国家“白搭车”,便急忙提出要统一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国际规则。一言以蔽之,美国将服务贸易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目的在于一箭双雕,就是既可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又可保卫本国市场。

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在利益分享上也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平等。在服务贸易谈判过程中,美国已暴露出其在服务贸易问题上要达到的最大目标,就是迫使各国接受“高度自由化义务”。美国提仪在服务产业部门禁止对下述两种情况进行非自由化保留:第一,政府尚未进行限制的现有领域;第二,未来就不存在政府限制规定的新领域。就是说,各国至少要承担不使现有的政府限制规定进一步扩大的“维持现状义务”。这是一个十分隐蔽的圈套!比如,假设某国的服务产业最初由于规模较小等原因而政府尚未采取限制措施,但随着该产业的发展会暴露出各种问题,这时需要政府和立法部门进行妥善的限制以保证其健康发展。但是,如果承诺上述“维持现状义务”,任何新的限制都将被指责为违反协定。不幸的是,这种情形正是众多发展中国家服务产业的现状,一旦“维持现状义务”成为现实,这些国家的服务产业尽在威胁之中,得利者自然是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

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若偏离“公平”的原则,对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负作用也是十分清楚的。目前,我国正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准确把握《服务贸易总协定》及至于整个“乌拉圭回合”的协定中美国等国的战略意图,无论是对我国争取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上的主动,还是对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