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货物进出境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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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海关法》第 6 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由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报关单位,是指经海关核准, 专营或兼营代理报关的企业,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其他经常有进出口货物、物资的单位。

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不向海关申请,或虽已申请但未获海关核准,则不得直接办理报关手续。因此,要想获得报关权, 上述单位必须向海关提出申请,想获得全国各口岸海关均有权报关的单位, 其申请书应向海关总署递交,想获得向的在地海关报关权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总署直属海关递交申请书。海关在收到申请书后,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规范进行审批,经核准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后,就获得了办理报关手续的资格。

在实行报关自动化的口岸,海关实行报关单据预录入制度,从事报关单据预录入单位应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经海关核准并颁发给证书后,即获得了报关数据预录入的资格。

当前,随着进一步改革开放,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每天在以近百家的速度递增,海关的报关管理正面临着极其复杂的困难局面。为了打破传统的报关格局,提高报关质量和加快通关速度,有些海关已开始进行报关改革的尝试。报关改革的方向是报关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即成立报关行。报关行是经海关核准的、专门为进出口提供报关咨询服务的企业。

有关单位经海关核准获得报关资格后,并没有完全的报关权,因为《海关法》规定,上述单位应有海关培训认可的报关员方准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所以,有关单位在取得报关资格后,应向海关推荐参加报关员培训的入选。参加报关员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良好的品行;

  2. 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

  3.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 海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报关员,由培训单位发给《报关员结业证书》。报关单位选用的报关人员必须持有《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为作为报关凭证),经主管海关认为,发给《报关员证》后,即成为报关员。

报关单据预录入单位在取得预录入资格后,也应向海关推荐入选参加海关举办的预录入人员培训班,经海关培训合格后,方准代表本企业从事报关单数据的预录入工作。考虑到预录入单位应该就是专业报关单位,所以对预录入人员的要求应该和报关行的报关员相同。尤其是海关在努力实现报关计算机联网,并逐步推行无纸报关,所以对预录入人员要求严格一点是符合形势发展要求的。

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实行年审制度。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每年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的在关区主管海关提交“年审报告书”,申请年审。

报关员每年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报关员证》提交海关,申请年审。海关每年对报关员进行年审,重新确认其报关资格。对因故不参加年审

的,暂停其报关员资格;对无故不参加年审的,取消其报关员资格。

转关运输和过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1. 转关运输货物的管理规定。转关运输货物,是指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运输,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进出境货物经申请人向进境地、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海关核准可办理转关运输:

  1. 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

  2. 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3. 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特殊情况情由的,经海关核准,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

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按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 进口转关应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

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1. 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

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二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1. 办理境内转关运输货物的海关手续将另行规定。

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和交付手续。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押运货物,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

报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 14 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超过上述期限,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超过 3 个月未向指运地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减失情事时,承运人、申请人和保税仓库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对所损坏、短少、减失的货物,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承运人、申请人和保税仓库负责人应承担税赋责任。

  1. 过境货物监管规定。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过境货物由中国境内的经营人代理货物的所有人,向海关办理手续。经营人是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

海关对过境货物过境运输的要求:

  1. 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2.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3. 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加封。运输部门和经营人, 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1.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

  2. 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超过 3 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视其为进口

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21 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1. 过境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 6 个月内运输过境;在特殊情况下,经

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3 个月。

过境货物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过境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1. 过境货物出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2. 过境货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运输途中换装运输工具,

    起卸货物或遇有意外情况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关或附近海关,接受海关监管。

  3. 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减失和短少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应当由经营人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4. 中国政府明令禁止过境的货物不得过境。

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

  2. 过境货物运输单据(运单、装箱清单,载货清单等);

  3. 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发票、状箱清单等)。

过境货物经进境海关审核无讹后,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 戳记,并将二份《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做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运单一并交经营人。

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

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出境报关单(一式二份);

  2. 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

  3. 过境货物运单;

  4. 运输车辆装载清单;

  5. 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过境货物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或货物无讹后,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