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设立外贸公司的审批

根据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目前对外贸易放开经营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应限制成立过多的地方综合性对外贸易公司。在一些条件具备的地方,允许成立一家综合性对外贸易公司:

  1. 沿海开放地区的地(市)、县(市)年出口供货额在 10 亿元人民币以

上,内陆省、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市、川、盟)、县(市、旗)年出口供货额在 3 亿元人民币以上,并在交通运输、海关、商检等部门都具备一定条件的,经外经贸部批准,可设立一家对外贸易公司。

  1. 凡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口岸所在县(市、旗),经外经贸部批准,可设立一家边境贸易公司,并允许这些县(市、旗)原从事出口货源收购业务的对外贸易公司经营边境易货贸易业务。

  2. 国务院批准建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对外经贸部批准,可设立一家经营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科技产品进出口业务,经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产品进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公司。

符合上述条件的地(市)、县(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可由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国家外经贸部报送开办对外贸易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及主管单位的意见,以及对外贸易企业章程和资金来源及其实有资金的证明文件,由国家外经贸部统一审核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