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与意义

    1.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20 世纪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使各国人民遭受巨大的灾难。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们痛定忠痛,认识到战争的重要起因之一是各国之间存在经济、贸易关系上的矛盾。因此,为了促进战后经济振兴和调节各国的经济贸易关系,就必须解决国际经济关系上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建立和维持国家之间的汇率及其支持平衡制度;二是创立处理长期国际投资问题的国际组织;三是重建国际贸易秩序。在二战中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的美国积极倡导和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在 1944 年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 Brettonwoods conference)期间,与会国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解决前两个问题。这两个组织于 1945 年 12 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初步实现了美国及其西方盟国关于建立若干机构以形成新经济体系的设想。

对于第三个问题的解决,由于战后美国经济上的霸主地位,使其企图在全球竭力推行贸易自由化,因而首先倡议建立一个实现自由化为目标的国际贸易组织,把它作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并重的,专门协调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第三个国际性的组织机构。 1946 年 2 月,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在伦敦举行会议,决定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目的在于起草国际贸易组织的宪章。这次会议成立了由 19 个国家组

成的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委会。在筹委会召开会议之前,美国以其在 1945 年

12 月发表的《扩大世界贸易与就业法案》为基础,提出了一项《国际贸易组

织宪章草案》。 1946 年 10 月,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讨论了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决定成立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1947 年 4 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筹委会上通过了宪章草案。在这次会议上,为了早日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参加会议的代表根据这项草案的有关关税的条文汇编成一个文件,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经过谈判达成一项“临时适用议定书”作为总协定的组成部分,于 1947 年 10 月 30 日在日内瓦由 23

个国家签署,并于 1948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总协定原为临时性的,准备一

俟各国政府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后就取而代之。但是,由于 1947 年

10 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即《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大宪章》)在送交各国政府批准时,因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机构认为这个宪章与其国内立法存在差异,干预了国内立法,故未予批准,因而使这个国际贸易组织流产。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作为缔约国调整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以及国际经贸 关系方面的重要法律准则所以保留下来,成为推行多边贸易自由化的一项唯一的、带有总括性的多边条约。当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上签约的 23 个国家为: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智利共和国、中国、占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大公国、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叙利亚、南非、英国和美国。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顾名思义只是一项“协定”而不是一个“组织”, 也不是联合国的一个下属机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联合国会员都是缔约国。

中国虽然是总协定的最初缔约国之一,但在 1971 年以前,中国的席位一直由台湾国民党政府占据。1971 年 1 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取消了台湾代表中国的资格,但中国的席位并没有立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接替。中国政府于 1986

年 7 月 8 日正式提出申请恢复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席位,已历经八年的坎坷,尽管中国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仍然没有能够在 1995 年1 月 1 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前重返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大门。

尽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名义上不是一个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却具有国际组织的特征和职能。它的总部设在日内瓦,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国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总协定的日常事务主要由缔约方常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和设立在日内瓦的常设秘书处来处理。理事会下面分设专业委员会来解决具体问题。这些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涉及到国际贸易中的各个领域,大到国际收支、关税减让,小到监测纺织品,处埋牛肉纠纷等。因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已成为各缔约方处理贸易关系的法律体制, 贸易谈判和运用其法律体制调和与解决争议的机构。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却与联合国有密切联系。首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目标体现了联合国宪章有关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目标,总协定在不少条款中规定了它与联合国的法律关系;其次,由总协定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合办的日内瓦国际贸易中心,也使总协定与联合国发生了密切的工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