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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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对外贸易企业的设立实行归口集中管理,由国务院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审批。该部主要根据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审批和管理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对外贸易企业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审批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各类对外贸易企业,并对所设立的对外贸易企业的章程进行审定。同时,审批和核走各类对外贸易企业的业务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

对设立对外贸易企业进行归口集中管理,依照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法规规定各类对外贸易企业的基本权利、承担义务以及业务经营范围,是国家为维护对外贸易制度的统一性和对外贸易秩序,协调和管理对外贸易经营单位,调整和理顺对外贸易业务关系,保障对外贸易经营单位的经营自主权, 保证各类对外贸易企业的设置符合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实现对外贸易持续、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管理措施。

审批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外贸易企业审批权限: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国务院授权审批各类对外贸易企业的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系统设立对外贸易企业及其在各地的分公司、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联合经营的对外贸易企业或企业集团。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经济特区、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经营本地区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

各类对外贸易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级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经济特区、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从事各项对外贸易业务活动。

根据国家现行外经贸政策,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主要为国营和集体企业;对外合资合作经营以及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等项目,可以扩大到私营企业。对于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的进出口商品, 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对外贸易企业经营,其他外贸企业不能经营。在审批对外贸易企业时,审批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重点审定企业的章程、业务范围和国家规定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对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必须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申领许可证手续。

地方性对外贸易企业、原则上只能经营本地区的进出口业务,未经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不得跨地区经营和代理其他地区企业的进出口业务, 不能在省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经批准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对外贸易企业及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企业,所承担的国家出口计划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达;经批准跨地区联合经营的对外贸易企业(包括生产企业联合体)、地方对外贸易企业(包括生产企业)所承担的出口计划,均由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承担的国家计划任务内切块下达。对外贸易企业的更名、分立、终止及变更业务范围,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经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金融企业,须另行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经营

进出口业务;对行政性事业单位设立从事综合性进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企业,国家将从严掌握;行政性公司不能从事对外贸易业务。

经批准设立的对外贸易企业,有权以本企业的名称直接从事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活动。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以集团核心企业名称或其一家合资子公司名称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对外贸易企业可在批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自主经营,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生产企业尤其是产品技术密集、需要在境外进行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基础企业,国家将优先考虑授于对外贸易经营权。生产企业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有权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和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辅助材料。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对外贸易企业有权申请加入与其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商会,参加国家、地方经贸部门组织的与企业经营范围有关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指导,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均应服从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有权享受国家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外贸易企业应依法经营,在进出口业务上接受国家或地方经贸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申请设立对外贸易企业的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向审批部门报送开办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及主管单位的意见,以及企业的章程(包括明确的经营业务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资金来源及实有资金情况,开展业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等)等证明文件及资料。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对外贸易企业由该主管部门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地方设立的对外贸易企业由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经济特区、经济开放区设立的对外贸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及经济特区、经济开放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

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参照上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