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许可证管理政策

    1. 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加强对出口商品的管理,协调各地、各部门对外成交、出口,以利统一对外的一项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市、自治区外经贸委

(厅局),是国家指定的执行出口许可制度的机关。

外经贸部是全国出口商品许可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国家出口许可证制度规章,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外经贸委依照

《外贸法》,确定、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和目录以及发证机关的发证商品范围。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是外经贸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

一是外经贸部事务局发证范围:①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商品许可证;②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各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汽车进出口总公司、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 自营出口的许可证管理商品;③国家非外贸单位(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出运货物需办理出口许可证的项目。

二是特办发证范围:①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所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②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国家各部门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配额招标商品许可证;③签发另有规定单位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三是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范围:①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另有规定者除外)签发本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该地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②地方非外贸单位出运货物需要办理的出口许可证项目。

四是凡指定发证机关(包括指定特办和主产地外贸主管部门)发证的商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一律到指定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应根据授权商品的发证办法。并报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对外贸易部所属的进出口总公司和分公司,以及经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权经营在批准范围内的出口业务。需要经营某项出口业务的公司,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上述批准机关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向对外贸易部或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对外贸易局和有关海关登记后才

能经营出口业务。经批准经营出口的公司,在批准的经或范围内的出口商品, 一般视为取得出口许可,海关可凭公司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放行,不必另行申领出口许可证。

各级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按外经贸部授权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