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法

国际技术转让(Internatinal Technology Transfer),是指位于一国的技术提供方将技术转让给位于另一国的受让方的国际经济活动,其标志是技术跨越国界。技术转让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让、买卖或租任赁,即是某一种系统知识从拥有技术的一方向接受技术的一方转移。

1975 年,在肯尼亚的内罗毕召开的贸发会第 7 次特别会议上,一些国家的代表提出了建立国际技术转让统一法律规范的要求。大会通过了关于这个问题 89[N]号决议,要求加速制订一部这样的法规。各国的专家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草案,包括 77 国集团,西方发达国家和当时的苏联东欧集团的方案,以后联合国专家组多次在日内瓦举行会议,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汇成了《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许多问题上的分歧,这一草案经过多次讨论仍未取得一致意见。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主要内容: 1981 年贸发会提出的文本包

括 10 章正文,一个前言和一个附录。这 10 章的内容分别是:第 7 章,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章,目的与原则;第三章,技术转让贸易活动的国内规则;

第四章,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限制性规定;第五章,技术转让合同;第六章,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第七章,国际合作;第八章,国际执行机构;第九章,适用法律与解决争端;第十章,其它。

  1. 目标和原则。草案明确规定,《行动守则》的目标是“制走普遗、平等的标准,作为技术转让当事人间和有关各国政府间关系的交易的一切当事人以及一切国家和集团,不论其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发展水平如何;各国有权采取一切适当手段,促进和管制技术转让;进行技术转让时,应遵守各国主权平等和政治独立的原则;交易双方必须互相得益的原则,以及交易条件必须公平、合理的原则;技术供应方在技术接受方国家中进行经营时应尊重该国主权和法律的原则”等等。

  2. 关于限制性贸易行为。草案共列举出 20

    项限制性贸易做法,草案规定,应当把这些限制性贸易做法予以排除,不得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订立这种条款。但是,按照草案规定,如果获得技术方所属国家的主管部门认为某项技术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对其国民经济利多于弊, 则定有限制性贸易条款的技术转让协议仍可被认为有效。

  3. 担保、责任与义务。主要规定了在技术转让协议的谈判阶断和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当事人的担保责任与义务。草案规定:在谈判期间,技术供应方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配合技术接受方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尽最大可能考虑利用当地可能取得的资源,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交易双方都应按公平合理的条件,遵守公道、诚实的商业惯例,本着诚意进行技术转让的谈判;各项价格或报酬,包括许可协议费、提成费和其它报酬都应当是非歧视性的;双方均应相互提供与谈判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应对由对方提供的一切机密资料承担保密的义务。在合同的有效期间、技术供应方应保证其技术符合协议规定的规格,适用于协议规定的目的,并能达到预定的效果。如果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使用转让的技术时,造成财产或人身的损失或伤害,

    技术供应方要按照有关的适用法律负赔偿责任。

  4.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国际协作草案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发展中国家科技能力的建立和加强,帮助它们达到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其中主要的措施是:为发展中国家取得它所需要的技术情报资料提供方便;使发展中国家有最自由、最充分的机会取得不需要经过私人决定即可转让的技术;在可以做到的范围内,尽量便利发展中国家取得需要经由私人决定而转让的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评价及修改现有技术、发展本国技术、开发本国科技资源、培训当地人员、提高本国的创新能力,按照比通常商业信贷更为优惠的条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不附带条件的信贷,通过国际协作采取行动,尽可能避免对技术转让所产生的各项收益和付款的重复征税,等等。

此外,草案还涉及到技术转让的国家规章和适用的法律与争端的解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