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税

    1. 关税条例

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其次,课税对象是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第三,它是由国家专设的海关机构负责征收的;最后,它是统一的关境征税, 只在货物和物品进出关境时实行一次性征收。关税主要分为进口税和出口税。关税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保护国内生产;调节生产消费和市场供求量;增加财政收入。此外,它还往往成为国际经济贸易斗争的一个重要工具和促进或者平衡与他国贸易的一个重要手段。

1985 年 3 月 7 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

年 9 月 12 日国务院第一次修订,1992 年 3 月 18 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从

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海关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织部分。《海关法》、《海关进出口税则》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是征收关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1. 关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主要包括:总则,税率的运用,完税价格的审定,税款的缴纳、退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

    申诉程序,罚则和附则。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但前者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亦可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1. 征税方法。征税方法,又称征税标准,主要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前者以商品的重量、容量、长度、面积等计量单位为征税标准;后者以商品和价格为征税的标准。我国对进出口货物一律采用从价计征方法。

  2. 完税价格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进口货物的到岸价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按规定办法估定。

  2.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按规定办法估定。

  1. 关税的缴纳和减免。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

    7 日内(星期日与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

款。逾期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超过 3 个月仍未缴纳的,海关可责令担保人缴纳或将货物变卖抵缴。

关税的减免,大体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1. 法定减税,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订明的减免规定而给予的减免;

  2. 特定减免,即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对某些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的进出口货物在法定减免之外,特准给予的减免;

  3. 临时减免,即经某个单位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申请,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规定审查批准给予的临时性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