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关监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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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的管理称为“监督管理”,说明海关不是对进出境活动进行直接的经营管理和组织工作,而是进行监督。《海关法》第 2 条规定,海关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邮递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辑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负责“监管进出境”,就是要对一切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实际控制,监督它们的合法进出。为了保证实施,《海关法》第 5 条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法》第 2 章、第 3 章和第 4 章的各条中, 又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实际进出境时其负责人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做了具体规定。总的原则是: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接受查验或检查, 经海关审核情况真实、证件齐全、符合国家准许进出的规定,应当纳税的并且已纳税或者具有纳税担保,海关才能放行其进出境。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依据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对法定进行商品检验、运植物检疫、药物检验,文物鉴定或者有关国家管制的货物,还应根据主管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件进行管理。

除海关特准的以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款或者提供担保后, 由海关签印放行。

海关接受申报审核、查验、征税、核销、结关放行制度,是海关监管的基本制度。

海关监管基本形式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主要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和航空器等。货物,是指各种进出口货物。物品,是指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管均实行申报、检查和放行三项制度。

  1.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管的主要内容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运输工具(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

    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过程中,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或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海关受理申报后,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配合,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对此应当提供方便。

  2. 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管的主要内容: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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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 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个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1. 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管。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对进出境物品实施监管的主要内容: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填写申报单,接受海关查验。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对于某些管制物品,还应向海关递交指定的单证。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须按海关指定的通道或地点等候查验,查验时,物品所有人应协助海关开包或开箱,对于应纳税的物品,物品所有人应按规定纳税。通过查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物品,海关予以放行,物品所有人应将放行的物品当作自用、家用或赠与,不得将其出售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