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谈判

1987 年 1 月 28 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委员会决定采取货物谈判、

劳务谈判、组织结构和谈判计划的一揽子解决办法。货物谈判组下设 14 个议题谈判小组:包括关税、非关税措施、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热带产品、总协定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保障条款、贴补反补贴、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冒牌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总协定体制的作用。上述各小组都独立进行谈判工作。经过谈判形成了以下主要协议:

  1. 关于市场准入。包括关税、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非关税措施。
  1. 关税。关税减让议定书于 1991 年 12 月 18

    日谈定初稿,主要内容是:①参加方谈妥的关税减让表是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并将成为总协定的减让表。议定书的生效日期,即减让表的生效日期;②根据要求,将由接受此议定书的缔约方审议执行减让表的情况;③任何缔约方随时可以撤销或停止执行部分或全部已减让的商品,但事先必须与有利害关系的缔约方磋商,并书面通知之后才能采取行动;④如果修改或撤销议定书附表且非关税措施的减让,也要根据总协定的要求和程序重新谈判;⑤议定书从 199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签署接受截止日期为 1993 年 6 月 30 日,参加方接受议定书的日期即为生效实施日期。

  1. 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它们没有单独制订任何协议,被包括在普通商品谈判之内。

  2. 非关税措施。在非关税措施谈判中谈定或完善了如下规则和协议:

①《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共分 4 部分、9 个条款、2 个附录。涉及使用范围,约束原产地规则实施的规定, 通知、审评、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度,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等。

②《装船前检验协议》 (Agreement of Preshipment 节Inspection),由 9 个条款构成,涉及到使用范围,用户成员方和出口成员方的义务与争端解决等问题。

③《海关估价》。海关估价制度(Customs Valuation System)是指进口地海关对进口货物的价格估算,并以此价格作为计算应付关税税款基础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各国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异,致使“东京回合”把它列为重点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乌拉圭回合”又在新的水平上达成了《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Agreement of Implementation of Artick VII Of GATT I994)。协议由 4 部分、 24 个条款、3 个附录组成。协议确定了海关估价的 6 种方法,即:成交价值,相同商品交易价值, 相似商品交易价格,扣除法,海关估价计算顺序类推法等。对涉及海关估价的其他问题,如汇率、机密资料保密与例外,进口国有关法规要透明等也作了规定,同时,还提出成立海关估价委员会。

  1. 《进口许可证程序的协议》 ( Agreement of Import

    LicensingMeasures)。由 9 个条款组成,包括总则、自动进口许可、非自动进口许可、机构、通知、磋商和争端解决等。为了保证公平、平等地采用和施行进口许可证程序,该协议强调“进口许可证手续的规定应不偏不倚,以公开的方式加以实施”,如对进口许可证项下商品清单的公布“应在实际期限内实施,应在实际需要的 21 天以前加以公布,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这一实际日期”;对许可证的有效期,“长短应当适中,不得缩短到阻碍进口货物的进口”,对进口许可证的发放,“一方面,要考虑申请人的进口表现,另一方面,要考虑向陌生进口商合理配给许可证”等等。

  2.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 Agreement of Subsidies andcountervailing

    Measures)。由 11 个部分、32 个条款和 7 个附录组成。包括总则、被禁止的补贴,可控告的补贴,不可控告的补贴、反补贴措施、对发展中成员方的特别待遇,过渡期安排与争端解决等内容。

  3.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 年第 6 条执行的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iation of Aritick VI of GATT I994),由 3 部分、18 个条款、2 个附录组成。《协议》规定了确定产品倾销的方法,同时新增加了反规避反倾销行为的规定,另外,对发展中国家作了例外规定。

  4.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Trade),由 15 个条款和 3 个附录组成,包括技术法规和标准,技术条例和标准的一致性,情报与援助等内容。

  5. 《关于实施政府采购协议的协议》,由 2 条构成。协议规定,凡政府

采购的价值已满和超过 15 万特别提款权的,其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应无条件地向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和供应者提供优惠待遇。另外,协议还规定,各缔约方政府的国营企业和被赋予独占权和特许权的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购销业务时,应按照商业惯例为其他缔约方参与这种购买和销售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不得给予任何歧视。

  1. 《农产品协定》(Agreement on Agricultfure),由 13 个部分、

21 条、5 个附录组成,包括产品范围,市场准入,国内支持承诺,出口竞争承诺,出口禁止和限制,特殊与差别待遇等内容。

  1. 《纺织和服装协议》(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由 9 条和

    1 个附录组成,包括协议的适用,经济条款、反舞弊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f TRIPS),由 7 部分、 73

    个条款组成,包括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实施,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持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期安排,机构安排等内容。

  3.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投 资 措 施 的 协 议 》(Agreament of

    Trade-Related lnvestment Measures),由 9 个条款和 1 个附录组成, 内容包括协议适用范围,国民待遇与数量限制,例外,过渡安排,磋商与争端解决等。

  4. 《保障协议》(Agreement of safeguarels),由 14 个条款和 1

    个附录组成。计有:总则、条件,严重伤害或受到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对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待遇,磋商与争端解决等内容。

另外,为建立一个有效的多边贸易组织,各缔约国还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要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的作用》、《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协议》等协议,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向世界贸易组织顺利过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