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回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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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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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乃由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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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
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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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
(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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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帐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帐,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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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三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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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税款。附件一(1)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企业名称地址
附件一( 2 )
企业名称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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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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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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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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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
固定 |
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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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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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证照 |
名称 |
企业法人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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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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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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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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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开业的有关部门 |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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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和账号 |
办税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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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编制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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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件 |
附件一( 3 )
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
企业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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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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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证 |
号码 |
受理退税税务机关(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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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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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企业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申请单位 企业性质 银行账号
出口贷物退(免)税申请表
退税期限 年 月 日
出口贷物名称 |
出口货特报关单编号 |
计量单位 |
出口销售数量 |
销项金额 |
进项金额 |
税额 |
退税税种 |
税率 |
退税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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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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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外经贸部门审核意见: |
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 填表人(盖章) 年 月 日说明: 1 .第 4 栏“出口销售数量”是指出口发货票所列数量
2 .第 10 栏“税率”是指增值税法定税率 13%, 17%或 6%(出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消费税税率(税额)
3 .第 11 栏“退税金额”,增值税当 6 × 10 ≥ 8 时, 11=8 ;当 6 × 10<8 时,
11=6 × 10 ;对外贸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记账的, 11=7 × 10
4 .增值税与消费税应分开填表
附件三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说明
税务局(分局、所): 编号:
公司销售给 下表所列料件,属于来料
加工复出口贸易,请对用上述料件加工销售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税务分局(中心支局)
来料名称 |
单价 |
数量 |
单位 |
金额 |
发票号码 |
加工出口的货物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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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外贸企业:
说明: 1 .此证明明一式四联,由外贸企业填写,第一联由外贸企业交购料企业,第二联交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外贸企业留存, 第四联交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2 .此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印制,防伪标记
暂用原出口产品专用税票上的激光全息防伪标记。
附件四:
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税务局: 编号:
我公司销售下表所列料件,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出
口贸易,请准许在销售发票上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税额, 但不计征入库,而由 从我公司的出口退税款中扣抵。
来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款 |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
购 进企业 |
备注 |
---|---|---|---|---|---|---|---|---|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意见: (盖章) |
出口企业(盖章) |
填表人: 外贸企业财务负责人:
说明: 1 .此证明明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外贸企业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二联主管退税的税务局留存,第三联外贸企业留存,第四联交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2 .此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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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管理政策概述
- 统一经营商品的进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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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经营商品的进口管理的内容。国家对进口商品经营实行目录管理。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列入目录,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即由经目录核准有经营管理能力和优质服务的外贸公司经营;目录以外商品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各进口单位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可自主委托由外经贸部核定有该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国家统一进口的商品(包括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外经贸部安排外贸公司经营。使用中央以进养出外汇和自有外汇进口的,也可委托负责统一代理订货的外贸公司的国外采购网点直接订货。少量、急需进口的,经批准后,
可自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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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经营商品的进口管理的品种。
包括:(1)粮食;(2)食糖;(3)原油;(4)成品油;(5)化肥;
(6)橡胶;(7)农药;(8)农膜原料;(9)钢材;(10)棉花;(11) 涤纶腈纶类化纤;(12)羊毛;(13)木材;(14)烟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