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政策规定

1.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外经贸部对计划配额、主动配额(以下简称出口配额)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商品目录以外经贸部印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为准),均实行全球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及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国外对我有配额或要求我主动限制出口数量的商品;出口额大且易于引起经营秩序混乱的商品;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共计 138 种。随着改革的深化,今后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将逐步减少。

有下列情况者必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1. 未经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

  2. 各有关部门、企业、团体组织的出国展览的展销品和出卖品;

  3. 各企业、厂矿与国外签订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贷款合同,不通过外贸公司要求直接出口的商品;

  4. 各外国使团、企业代表、外国公民和旅游者运出的货物:

  5. 外国公民和旅游者带出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货物。2.签发出口许可证应审核的一般内容。

  1. 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各类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出口商品批准文件和出口合同(均为正本复印件),并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份。发证机关应严格审核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出口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一致,并据此核发出口许可证。

  2. 审核出口商品价格。发证机关在审查出口合同时应重点审核出口商品价格,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上的商品价格应与出口合同中的价格一致;但当出口合同中的价格低于有关迸出口商会指走的出口协调价格时,发证机关应拒发出口许可证。

  3. 审核出口企业有无该项商品经营权。3.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 出口商品配额当年有效(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于当年 12 月

    15 日前向发证机关申领当年的出口许可证。

  2. 各发证机关可于当年 12 月 15

    日起,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一年度预分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一年1 月 1 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并将发证数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计。

  3. 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征管理商品,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除外),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6 个月,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

12 次,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不包括转口部分),

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 1 个月,过期作废。

  1. 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额并删除原许可证,重新签发许可证。

  2. 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关可在当年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最迟不得超过

    2 月底。跨年度的出口许可证不得再延期。

  3. 当发证机关在年度交替之间调整时,原发证机关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不再向调整后的发证机关换领,其许可证有效期最迟不能超过次年

    2 月底。临时调整发证机关按当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