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税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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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年 5 月 16 日由中央人民政务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近代史中第一部真正独立自主的海关税则。1985 年,在国务院修改关税税则小组的直接领导下,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来高效处理对外贸易方面的信息,需要一个同时满足关税,统计和国际贸易等方面要求的商品目录,

出现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为基础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的制度》),我国已子 1992

年 1 月 1 日开始使用《协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共分为 21 类,97 章,6321 条税目。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作为基础, 根据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特点,加列子目而制定的。《协调制度》是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分类”,它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所谓“完整”是由于它包括了所有国际上的各种商品,任何进出口商品都能在税则里找到它自己适当的税号;“系统”是因为它的分类原则既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用途来分类排列,又照顾了商品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把一些进出口量较大而又难以分类的商品专门列目,因而容易理解、易于归类和方便查找。“通用”一方面指它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已为近百个国家采用,另一方面指它既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 还可以供国际运输、生产部门作为商品目录使用。“准确”则是指它的各个项目范围清楚明了,绝不交叉重复。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分为进口税则和出口税则,由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税率等组成。税率是《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制订税则税率主要遵循以下 6 项基本原则:

  1. 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而且国内不能生产或供应不足的支植物、粮种、肥料、饲料,精密仪器,关键机械设备、粮食等给予免税或低税;

  2. 对进口原材料,其税率应比半成品、成品税率低,对受自然条件制约的,国家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税率更低;

  3. 对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质量没有过关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零部件,

    其税率应比整机低;(4)对国内已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的物品,制定较高的税率;

  1. 对国内外差价大的和国内需要保护的,制订较高的税率;

  2. 对国际市场容量有限,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材料,材料半成品征收适当的出口税。

第八章我国对外经贸国别(地区)关系与政策

8.1 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贸关系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