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三个主要目标,即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所谓透明度(Trans Parancy)是指缔约方政府公布与进口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在这些法律规章公布以前不能实施,而且有义务接受其他缔约方对实施状况的检查、纠正和监督。总协走规定,缔约方有效实施的有关关税或其他税费和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所有法令,条例和普遍援用的司法谈例及行政规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之。一缔约方和另一缔约方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亦须公布。当然,透明度原则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 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透明度原则的执行目的在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影响贸易自由化的实现。1.2.5 禁止倾销和限制出口补贴的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6 条规定,禁止缔约国在出口方面实行倾销,并授权缔约国在某项工业由于倾销造成重大损害或产品受到重大威胁时,该国可征收反倾销税。

由于在倾销的成立和反倾销税的征收方面经常引起争议,总协定对倾销以及反倾销税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第一,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人另一国内贸易,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生产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第二,缔约国为了抵销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额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第三,对任何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对所有经查明进行倾销并造成损害的进口货逐件征收适当数额的反倾销税;第四,不得因抵销倾销或出口补贴,而同时对它既征反倾销税又征反补贴税;第五,“正常价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

国内价格,则用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 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形成的价格作参照。但是,为了稳定初级产品而建立的制度,即使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造成了重大损失。除了上述规定外,为了确保反倾销措施不会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不合理的障碍,“东京回合”制订了一个《反倾销协议》,内容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程序、反倾销税额度的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磋商、争端的解决及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等。

另外,总协定对出口补贴作了某些限制。例如,总协定第 16 条规定:“对初级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各缔约国不应再直接或间接给予使这种产品的输出售价低于同样产品在国内市场出卖时的可比价格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同时还规定,“缔约国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输出实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