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Customs Duties as Means of Protection)以互惠互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由此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关税减让原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自始倡导的原则,并作为非歧视、最惠国待遇、互惠和透明度等原则的实际执行载体。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及其附加条款对关税减让表和进行多边贸易谈判的方法作了原则规定。

关税谈判首先是建立在互惠原则上的。在互惠原则基础上进行的历轮关税谈判中,贸易统计数据的公布、关税减让谈判必需“资料的交换、关税减让谈判结果的公布与适用以及约束税率的修改和撤销等都按透明度原则通知或公布,让所有有关缔约方知晓,以使关税减让谈判基于同一基础和基本一致的观点进行。

关税减让的原则就是各缔约国彼此作为互惠与平等的让步,达成关税减让表协议。关税减让表达成的“固定”的税率,任何缔约国无权单方面予以改变,至少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改变。

但是,总协定对此又有一些灵活规定,例如,如果有关产品进口剧增, 使缔约国的同类产品受到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进口国可撤回其关税减让。另外,总协定还规定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其国内的工业和农业,如果上述“固定”税卒不利于它们的国际收支平衡时,可在关税方面兔除上述原则的适用。但这是暂时的,如有滥用,其他缔约国可以采取报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