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1.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规定:
  1. 海关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以下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①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国外合营者出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②合资经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③合资经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批准的合同作为外商投资或追加投资进口的物资,按照以下规定征免税:

①中外合作为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以及制造开采作业用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中外合作汗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②凡属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工业,农业,林业, 牧业,养殖业,深海渔业捕捞,科学研究,教育以及医疗卫生方面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③中外合作建造的旅游旅馆进口的建筑材料、建馆的附属设备、作为建筑工程一部分下发的《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④中外合作经营的商业、饮食业、照相业和其他服务业、维修中心、职业培训、客货汽车运输、近海渔业捕捞以及其他行业进口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⑤为加工外销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料、件等的关税优惠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同。

  1. 外商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设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口的自用的、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投资的客商和国外技职人中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应办理的报关手续。首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货物进口前,外商投资企业应持凭经批准的合同设备清单等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征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进口时,企业持该证明办理报关手续。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井交验货物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据; 属于国家规定须申报许可证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 不属于国家规走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