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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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应由企业、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分别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或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发货前报对外贸易部或经授权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审批。申报出口许可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 发给“出口货物许可证”(附后)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留存, 两份随“出口货物报关单”送交海关,凭以查验放行,其中一份由海关留存, 一份由海关签印后送当地中国银行凭以检查结收外汇。

  1. 出口退税政策

    1. 适用范围和应退税种

出口退税是指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 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5.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6.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1. 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 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运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

    X 税率。

  2. 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

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加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 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 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1.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

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 =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金额

1 + 征收率 ×退税率

其它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1. 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1.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三),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2.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它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四),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迸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

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走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根据国务院规定,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按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

  1. 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 3%;

  2.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为 6%;

  3. 适用 17%的增值税率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为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