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贸易监管规定

1.技术进出口的监管。技术进出口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宏观调控。根据技术的性质,技术被划分为允许自由进出口的、限制进出口的和禁止进出口的三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限制和禁止进出口技术的目录,并对其实行许可证管理。

  1. 技术引进的管理制度。技术引进(即技术进口),是指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获取技术的行为。包括获取属

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有技术及其它技术知识。

为实施技术而同时进口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含测试仪器) 及其他产品,均属于技术引进的范畴。技术的传递或传授方式包括:以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形式,提供产品的工艺流程、配方、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的知识和经验;聘请外国专家指导或派出人员进行培训;与外国公司、企业进行合作设计、合作生产。凡含有上述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论外汇资金来源和偿付方式,均属技术引进的管理内容。技术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外汇管理、税收管理、商品检验管理和海关管理等等。技术引进的基本程序是:提出和审定技术引进项目;对外询价、谈判和签订合同;合同的审查、批准;合同的执行等。

技术引进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计划、生产、经贸、财政、税务、海关、商检等部门。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及审定工作,主要涉及计划部门、生产部门;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和合同的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外经贸部门;技术引进项目的外汇资金、税务、海关及商品检验,主要涉及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及商检部门;技术引进项目的实施主要涉及计划部门、生产部门,这些管理部门,各负责技术引进工作的某个环节。这些环节相互联系,又交叉。因此,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是搞好技术引进工作的重要保证。

  1. 技术出口的管理制度。技术出口,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贸易或者经济技术合作途径,向境外的公司、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技术的行为。包括出口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知识,以及包括与技术相关的成套设备、生产线的出口、合作生产、合作设什、合作开发、补偿贸易、含有技术转让内容的工程承包和直接投资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科委是技术出口的管理部门。

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技术出口也分为禁止出口、限制出口和允许自由出口三个层次。确定禁止和限制出口技术的原则是: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平衡;遵守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等等。有关部门将据此制定禁止和限制出口的技术的目录。

按照《对外贸易法》规定,对禁止出口限制出口和允许自由出口的技术, 国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技术出口项目单位(或个人)则必须按隶属关系将申请和项目建议书报有关部门或地方技术出口管理机构。上述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各自的授权范围分别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

技术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政策;是否影响发挥我国的技术优势;是否符合国家技术保密规定。贸易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法规;是否有利于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是否违反国家对外承担的义务。对于国家允许自由出口的技术,可由出口单位自行决定出口。 2.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备案报告,由海关总署决定是否准予备案。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或者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迸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 7 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提出异议的,海关经调查,有权将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处理;提出异议的, 海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自收到海关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予以扣留。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起3 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书面申请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三倍的担保金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海关不承担,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