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与澳门的经贸关系和政策

澳门原属广东省珠海县,开埠已有 400 余年,在历史上曾发挥过国际航运和贸易中心的重要作用,虽然其重要地位后来被香港取代,但作为自由港经济,澳门仍独具魅力。澳门 1887 年被葡萄牙侵占,到 1999 年 12 月 20 日将重新回归祖国,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

澳门与中国大陆的经济联系十分紧密。大陆作为澳门的主要原材料、劳动力、农副产品的供应地,保证了澳门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澳门作为中国对外开放仅次于香港的第二个重要窗口,为大陆引进了大量技术、资金和信息。

近年来澳门与大陆的贸易有大幅度增长。据统计,澳门对大陆的进出口贸易总值 1979 年为 7.8 亿澳元,而 1994 年为 50 亿澳元,增加了 5.4 倍。大陆对澳门的主要出口产品为纺织品原料和半成品,农副产品和矿产品,而澳门对大陆的主要出口为纺织品、机器设备及皮革制品。

在投资方面,截止 1994 年,澳门在内地投资成立的企业约 4000 家,投

入的资金 40 亿美元,其中多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总的来说,澳门在国内投资规模不大,档次不高,无法与香港相提并论。内陆资本是支持澳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到 1993 年底,在澳门的中资企业己达 200 多家,总资产超过

400 亿元澳门币,中资已成为澳门第一大外资。主要投资在澳门的工业、贸易、金融、旅游、建筑、交通运输和保险行业。

澳于在 1999 年 12 月 20 日后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至于回归后的澳门与内地的经贸关系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了明确规定:

在金融方面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澳门元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澳门货币发行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澳门元自由兑换。

在对外贸易方面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可以“中国澳门” 的名义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和以前取得的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其他类似安排,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享用;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航运方面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和完善原在澳门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自行制定航运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授权可进行船舶登记,并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澳门”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外,其他船舶可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进出其港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营的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码头可继续自由经营。

以上规定明确了祖国大陆与澳门在 1999 年以后处理经贸关系的基本政策,它无疑会对稳定和发展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关系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