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与东欧国家的贸易关系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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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后,美国政府对新中国采取政治上不承认,经济上实行“封锁、禁运”政策,企图扼杀新中国。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开展对外贸易的重点就面向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所以,东欧各国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同中国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1950—1956 年,中国先后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保加利亚以及阿尔巴尼亚等国签订了长期贸易协定,建立了政府问的贸易关系。

80 年代以来,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使中国与东欧国家的关系有了明

显的改善,对外关系也有了较大发展。与上述 7 国签订了 1986—1990 年长期贸易协定,这为扩大中国同东欧国家的贸易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据统计, 1980 年中国同东欧 8 国的贸易总额为 24 亿多美元,1989 年增至 32.2 亿美元。

但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东欧各国经历了一场剧烈的社会政治动荡,使中国同东欧各国贸易有所下降,1990 年为 18.15 亿美元,1991 年跌至 8.97 亿美元,且中方有逆差。90 年代中期,东欧各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我国外贸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如何发展中国与东欧经贸关系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1.中国与波兰的经贸关系及其发展。中波两国有 40 多年的经贸合作历

史,在这 40 多年中,两国经贸关系虽有波折,但总体上是在不断发展的。特

别是 80 年代以来,双边贸易得到很大发展,1986 年双边贸易额达到 10 亿美元,创两国贸易额最高水平。1990 年由于两国转变贸易方式,即由传统的政府间记帐贸易转变为现汇贸易,贸易额一度下降。在双方的努力下,双边贸易很炔摆脱困境,并稳定回升。据中国海关统计,1995 年两国贸易额达 5.6

亿美元。1996 年第一季度 1.38 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66%,可望在 1996

年接近或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中波两国在电力、煤矿、化工、农机等方面合作前景十分广阔。中国政府把波兰作为中东欧地区重要的合作伙伴,波兰也有意来中国寻找越来越多的合作伙伴。近年来,波兰经过改革,经济发展迅猛,1995 年经济增长率为7%,居欧洲首位。中波两国经济有一定互补性,双方在发展贸易、相互投资及生产合作方面具有很大的潜力。中国政府鼓励两国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

  1. 中国与罗马尼亚的经贸关系与发展。我国同罗马尼亚的贸易关系始于

1950 年,在直到 1990 年的 40 年时间里一直采取记帐贸易方式,70 年代,由于两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性措施,双边贸易额大幅度增长,1981 年曾达

10.94 亿美元的历史最高水平。在政府协定贸易的基础上,双边贸易中增加了现汇贸易、现汇易货、补偿贸易等形式。另外,自 1978 年起,中罗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扩大到生产领域,双方共进出口成套、半成套项目达 400 多项, 总金额约 17 亿美元。

自 1990 年起,罗马尼亚经济出现滑坡,工业生产逐年下降,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这从客观上制约了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1991 年,中罗贸易由记帐贸易改为现汇贸易,原有的渠道被打破,双方有关公司在观念、经营思想、贸易方式等方面未及时适应变化,双方有实力的大公司未能适时有效地开拓对方市场、调整商品结构,从而使中罗双边贸易额呈下降趋势。据我国海关统计,双边贸易额在 1992 年为 2.89 亿美元,1993 年为 4.99 亿美元、1994

年为 3.96 亿美元,1995 年为 3.51 亿美元。

尽管如此,中罗经贸关系的发展潜力仍然很大,积极推动和发展中罗经贸关系已成为坚定不移的方针。这是因为:

第一,罗马尼亚是连接东、西欧的重要通道。随着多瑙河——黑海运河的使用,一条横穿欧洲大陆的黑海——多瑙河——莱茵河——北海水上通道的作用日显重要;随着前南斯拉夫地区形势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拥有黑海出口的罗马尼亚经济、运输、战略上的地位越显突出。随着吸引外资优惠政策的实行和各配套设施的建设,罗马尼亚在黑海、多瑙河沿岸的自由贸易区吸引力逐步增大。

第二,罗马尼亚政局相对稳定,经济逐步回升。由于罗马尼亚政府政策得力,1993 年刹住了经济滑坡,通货膨胀得到控制,生产逐步回升。国内生产总值 1994、1995 年分别比上年增长 3.9%和 6.9%,1996 年国内生产总值又有较大幅度增长。

第三,罗马尼亚的建材生产线、发电设备、大马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产品在我国有一定的需求,某些实用技术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有一定的市场。

第四,罗马尼亚已成为欧盟联系国。根据罗与欧盟签署的协议规定,罗享有欧洲联盟在关税、配额等方面的优惠。从 1995 年起,罗出口欧盟的工业

品,除钢铁和纺织品外,均免关税并不受数量和价格的限制;自 1997 年 1

月起,欧盟对罗纺织品将实行零关税,并自 1998 年 1 月起,取消对罗纺织品数量的限制。

中国与罗马尼亚两国关系友好,经贸关系历史悠久,基础良好,可以说, 双边经贸关系发展前景是十分广阔的。目前,关键是如何集中我国有限的财力,充分利用我在轻工、食品、家电、纺织等行业的优势,结合双方的特点,

以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大力开展双边经济技术合作,给双边经贸注入新的活力。

  1. 中国与捷克的经贸关系及其发展。中捷经济关系历史非常悠久,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在

    1931 年到 1936 年,捷克在中国建造了两家全套的啤酒厂和 4 家制糖厂。50 年代,捷克在中国的投资企业的出口额已十分可观,1988 年双边贸易额超过 8 亿美元。1989 年两国(我国与原捷联邦共和国)贸易额达到 9.1 亿美元。我国从捷克进口商品主要是钢材、载重汽车、小轿车、电站设备、纺织设备、机床等;出口到捷克的商品主要有轻纺产品、粮油产品、工艺品、土畜产品、医药原料、工具等。另外,中捷两国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也有一定的发展。1985 年,我国山西神头电厂从捷进口了两台50 万千瓦发电机组,目前捷方正同中方就向神头电厂再出口两台 50 万千瓦发电机组在进行洽谈;内蒙古伊敏河露天煤矿合作项目双方正在进行商务谈判;双方在广州建的小型汽轮机厂已投产;在湖南衡阳合资建的叉车厂已投产,双方还将在机床生产、载重汽车生产、摩托车生产、啤酒生产等领域进行合作。

近年来,中捷两国经贸体制发生了变化,1991 年 1 月 1 日起,原有的结算方式被可以自由兑换货币的支付所代替。导致了双边贸易的大幅度下降。下降的原因包括中国的进口商缺乏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新建的捷克斯洛伐克私人公司缺乏与遥远的国家进行商业交往的经验,中国的消费品在捷克的适销性降低等。1991 年两国贸易额仅为 1.7 亿美元。1993 年为 3.4 亿美元,但1994 年又有所下降,只有 1.862 亿美元。

近来,中捷两国都非常重视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1993 年 11 月,我国与捷克共和国政府签订了一项新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此协定于 1994 年 2 月

25 日开始生效,它取代了 1990 年 11 月 28 日签订的贸易协定,为双边贸易及经济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我国企业应抓住时机,把捷克共和国视为“进入欧洲的门户”,捷克有地处欧洲中心的优越地理位置,基础设施良好,与西欧相比物价更低廉,这些都是发展与捷克的经贸关系的有利条件,只要双方努力,两国经贸合作关系必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 中国与克罗地区及斯洛文尼亚的经贸关系与发展。南斯拉夫是东欧国家中与我国较早有经贸往来的国家,并且早在

    1969 年中国与南斯拉夫的贸易

就开始实行现汇支付方式。1991 年 6 月 25 日,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两个共和国宣布独立,此后,战火从斯洛文尼亚点燃,不久又燃烧到克罗地区, 由于战争的原因,使其国内经济受到打击,对外贸易关系也受到影响。

为消除战争的影响,恢复经济发展,克罗地亚十分注重保护本国生产和本国市场。1996 年 2 月克罗地亚通过了一项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监管的法规,要求进出口商品必须符合克现行有关法律。列入进口商品质量检查的有食品和非食品类共 88 个品种,出口为 8 个品种。为便于监管,进出口商品只能通过萨格勒布市、普拉、斯普利特、普洛切、科普里夫尼查、奥赛克、杜布罗夫尼克和扎达尔 9 个口岸入境,凡检查不合格货物,一律退回出口国。

1996 年 7 月 2 日起又开始实行克罗地亚议会通过的新的关税税率法。这部新税法体现了三个原则:一是提高农产品和食品的进口关税,保护本国农业生产;二是进口生产性原料税率降低;三是对本国能生产的制成品调高进口税率。这些措施都增加了外国商品进入克罗地亚市场的难度。但是,克罗地亚政府公布的 1996 年克进出口商品配额规定,配额进口的商品由 1995 年 58

种减为 39 种,同时,克罗地亚《公司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向克公司投资或在克开办公司,享受“国民待遇”还享有本国人不能享有的权力和保障,即克政府不能以任何法律形式剥夺外国资本所应享受的权利,并要保障外商将利润自由汇出以及在合同中止后自由撤回资金。所以,只要我国企业能掌握好贸易方式和商品,发展同克罗地亚的经贸合作还是可能的。

斯洛文尼亚是原南斯拉夫经济最发达的共和国,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解体前,1990 年人均国民产值曾达到 8671 美元。它的经济是高度外向型经济, 外贸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的 6O%以上。1991 年斯洛文尼亚独立后,开始加强市场开拓工作。1995 年 6 月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正式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并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成为该联盟的正式成员。上述行动扩大了斯产品的市场,同时斯也向这些国家放开了自己的市场。当前,发展我国与斯洛文尼亚的经济贸易,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斯国内生产成本低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其工人技术水平较高, 如果国内有适销西方发展国家的高技术产品,可在斯建厂,进行深加工后作为斯产品利用其同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向这些国家出口。

第二,斯在中欧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中消费水平最高,对一般技术要求的产品可在中欧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建厂生产,获取这些国家的原产地证后向斯销售,可获取较高的利润。

第三,斯正在积极促成在中欧自由贸易联盟集团内建立服务贸易自由化,斯所处东西方交汇的地理位置优越,服务业发展前景良好,我国可利用其优势在斯开展服务业。

第四,斯在推动中欧自由贸易联盟国家间商品技术应用证书的相互承认,消除贸易中的技术障碍,相对说,在中欧自由贸易联盟国家获得商品质量检验证书和其他证书的费用比斯低,我们可以在这些国家取得各种证书, 然后向斯销售。

总之,只要我们努力,发展包括匈牙利、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及前南斯拉夫的其他地区的经贸关系潜力是十分巨大的。

8.3 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关系和政策

  1. 我国与亚洲国家的经贸关系和政策

1.我国与亚洲国家经贸合作关系回顾

中国与亚洲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往来历史悠久。新中国成立后,这种合作关系得以继续,并由单纯的商品交换扩展到相互投资和承包工程、技术贸易和资金合作等各领域。综合起来,大致可分为 4 个阶段:

第一阶段:50—60 年代打破美国的“封锁、禁运”,广泛建立平等互利、互通有无的贸易关系。新中国成立后,迫切需要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流,以求迅速恢复在旧中国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亚洲新兴的民族独立国家同中国有着共同的历史遭遇,都面临着发展经济、巩固政治独立的共同任务等,因此,各国都致力于发展经贸关系。这一阶段,我国通过建立政府间的贸易关系,拓展民间贸易与周边国家开展对外经贸活动。到 1969 年,我国与朝鲜、越南、蒙古、斯里兰卡、缅甸、巴基斯坦、阿富汗、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亚洲 15 个发展中国家签订了政府间的贸易协定。

第二阶段:70 年代,在进一步扩大与南亚国家贸易关系的同时,中国与

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的贸易迅速发展。1971 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政治影响迅速扩大,许多亚洲国家先后同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有力地推动了双边贸易关系的发展。1979 年,中国同东盟的贸易总额达 12.4 亿美元,比 1969 年的 2.29 亿美元增长了 4.4 倍。

第三阶段:80 年代,同亚洲国家开展全面的经济贸易合作。80 年代以来, 中国在对外开放政策指导下,同亚洲国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合作,并取得很大进步。首先,加强了各国政府间的经贸联系。这一时期,中国同绝大多数亚洲国家签订了政府间贸易协定与多数国家签订了成立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协定。其次,贸易方式多元化。有现汇贸易、现汇和记帐双轨制贸易,也有“三来一补”贸易和边境贸易。再次,与许多国家的贸易额有较大增长。80 年代,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贸易继续发展。1979 年中国与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为 1.52 亿美元,到 1989 年已增至 5.92 亿美元。1989 年中国与印度的贸易额为 2.71 亿美元,与孟加拉国的贸易额为 2.26 亿美元,与东盟 6 国的贸易额高达 66.5 亿美元。最后,经济技术合作获得发展。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开始来华投资,建立“三资企业”。

第四阶段:90 年代——中国与亚洲国家的经贸合作关系进入全面巩固和成熟发展时期。最引人注目的是中韩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1992 年 8 月,中韩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9 月两国签订了政府间贸易协定和投资保护协定。1991 年中韩贸易额为 32.4 亿美元,此后至 1994 年双边贸易额以每年 40

%以上的速度增长,韩国成为我国的第六大贸易伙伴。2.我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前景和政策

东盟是 1967 年 8 月由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五国组成的东南亚地区各国之间的合作组织。1984 年 1 月文莱加入东盟。1995 年 7 月 29 日,在文莱斯里巴加湾举行的东盟第 28 届会议正式接纳越南为其成员国。目前,缅甸、老挝、柬埔寨已申请加入,就连南亚大国印度也表示准备申请。东盟的发展前景为世界所瞩目。

从 1975 年起,中国与一些东盟国家相继签订了贸易、航空、海运、投资保护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双方贸易得到了显著发展。1975 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额为 5.24 亿美元,1989 年增加到 66.5 亿美元,增加了 12 倍,1994 年中国向东盟的出口已达 67.21 亿美元,东盟成员新加坡是我国第7 大贸易伙伴。

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发展的障碍主要来自经济和政治两方面。从经济方面看,障碍主要有:①由于东盟各国在历史上均长期沦为欧美的殖民地,至今美国对其政治,经济影响力相当强,而中美经贸关系的时好时坏必定影响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的发展;②中国的经济结构和发展阶段与东盟大多数国家(除新加坡外)较相似,经济竞争性较强,严重影响中国与东盟间贸易和投资发展;③东盟开始以反倾销为名限制甚至禁止中国产品大量进口,其中菲律宾、印尼最为突出;④华裔资本在东盟各国经济中地位举足轻重,而华裔资本是中国吸引外资的主要对象,有些东盟国家担心本国华裔资本外流会影响其自身经济发展,因而产生“中国威胁论”,甚至主张加速东盟经济一体化来抗衡这未来形成的“中国经济区”;⑤东盟各国对外国投资尤其是华人投资限制过多;⑥东盟(除新加坡外)禁止输入中国劳工、直接阻碍我国承包其基建工程。由此观之,中国市场对东盟的开放程度远高于东盟市场对中国的开放度。

从政治方面看,阻碍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深化的因素主要有:①南沙群岛问题。南沙群岛一向就是中国的领土,然而自从南沙群岛发现了估计有几百亿吨石油的蕴藏量之后,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文莱先后对中国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并不经谈判就采取行动。南沙群岛之争使中国与东盟正常经贸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②台湾问题。东盟各国都已同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本不应与台湾有任何带有官方性质的关系。但它们在台湾当局银弹外交和南向政策诱惑下,都同台湾保持着半官方性质或带有官方性质的关系,这显然是和“一个中国”的原则立场相悖的。

尽管中国与东盟发展经贸关系有上述困难,但双方经济合作的潜力不是很大的。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与东盟经济竞争当中有互补。例如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尼有丰富的矿产资料和热带资源,诸如石油、天然气、锡、木材、橡胶等,这些都是中国市场需要的,而中国的日用品和机电产品、农机具、电力成套设备、运输及石油化设备等较适合于东盟市场。另一方面,东盟各国近年的改革不同程度地减少了中资进入东盟的人为障碍,如马来西亚取消了原规定外国新投资中马来西亚人必须占 30%股权的限制等,加上考虑到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并扩大至印支 3 国和印度的宏伟构想,中国加强对这一大东盟地区的经济参与也有必要。因此,中国与东盟发展经贸合作关系前景是广阔的。

为更好地发展与东盟的经济贸易关系,我国采取了以下政策:

  1. 在贸易方式上,考虑到中国与绝大多数东盟国家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对外贸易中都存在着外汇资金短缺和外债负担沉重的问题,双方贸易多采用对销贸易的方式进行。中国政府允许中央和地方的进出口公司在不影响正常贸易业务的前提下同外国公司开展对销贸易,尤其是对那些中国有贸易逆差的国家,鼓励通过买卖相结合的方式,以进口为交换条件带动对些国家的出口。出口同东盟国家进行的对销贸易以互购贸易形式为主,补偿贸易形式为辅。

  2. 通过相互投资,加强双方的贸易关系。中国为了更多地吸引包括东盟国家在内的国外投资,对海上石油合作开发实行了一些更为灵活的做法,

    包括:在诸如深水区这佯的高风险地区,实行允许外国舍作者待有比较大的合同区、比较长的勘探期和灵活的面积撤销比例,中方少参股或者不参股, 加快回收勘探投资等政策,尽可能地减少外国投资者除勘探作业以外的负担。

③积极地通过降低初级产品出口比重,增加工业制成品的出口比重来扩大与东盟贸易的互补性,缩小竞争性。

3.中国与亚洲其它国家的经贸关系与政策。除东盟外,我国与西亚国家的贸易关系也发展良好。西亚国家包括沙特、阿拉伯、伊朗、科威特、伊拉克、阿联酋、阿曼、卡塔尔、巴林、土耳其、以色列、巴勒斯坦、叙利亚、黎巴嫩、约旦、也门和塞浦路斯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了同西亚各国的贸易关系,1991 年中国与西亚国家的贸易额达 23.31 亿美元,约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 1.7%,中国向西亚国家的出口的主要是纺织品、服装、粮油食品,进口的主要是化肥、原油、钢铁、高低压聚乙稀、废船等。

另外,中国也十分注重发展同南亚、东北亚、中亚等国的经贸关系,加大与这些国家发展经贸合作关系的力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了促进中国与这些亚洲国家的经贸合作关系,我们的政策主张是:认真贯彻执行“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探讨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交换,进一步优化商品结构,保证双边贸易的持续稳定发展;合作方式多样化,把进出口贸易与相互投资、承包劳务、经济援助有机地结合起来, 实行全方位合作,实行市场多元化,在巩固和发展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的市场及合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