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仓库管理规定

出口仓库,又称为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少壮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部门和地区。建立出口监管仓库,应由经国家批

准有权经营对外贸易运输、仓储业务的企业和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贸易仓储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

出口监管仓库只在沿海口岸及边境口岸设立。内地和未设关地点不设立出口监管仓库。

  1. 建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的条件。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出口监管货物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经营仓库的企业应具备向海关承提缴纳税款等项义务的能力。

建立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在报经海关总署核准后由直署海关颁发《出口监管仓库登记证书》。

  1. 出口货物存入仓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下列单证:
  1. 加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拟存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份(属进料加工或对外加工装配出口成品的一式六份)

    及《进仓货物清单》二份;按规定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还应加填一份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2. 对外签订的货物出口合同;

  3. 如出口货物属于实行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4. 由出口货物收货人委托境内发货人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委托证明;

  5. 境外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或外汇管理部门签发的核销结汇证明;

  6. 其它有关单证。

  1.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口时,应办理的海关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装运出口时,发货入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该批货物入库时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填写《出仓货物清单》二份, 办理装运出口手续。仓库代理人应凭海关签印的《出仓货物清单》交付有关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将货物装运出口。

  1. 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期限的规定:

仓库所存货物期限为 6 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

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货物储存期满仍不运出境,也不办理有关进境手续的, 由海关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