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汇率制度,又称汇率安排,是指一国货币当局对本国货币汇率变动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规定的统称。其内容包括:规定本国货币的对外价值、规定外汇汇率的波动幅度、规定本国货币的对外价值、规定外汇汇率的波动幅度、规定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关系、制订干预汇率变动的手段和方式等。按照汇率决定的基础及调节方式的不同,汇率制度可以分为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两大类型。

固定汇率制是指以货币的含金量作为制定汇率的基础,两国货币之间的现实汇率受其金平价的制约,围绕金平价在很小的范围内上下波动的汇率制度。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固定汇率制度有:国际金本位制度下的固定汇率制和“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

浮动汇率制是指一国货币当局不再公布本国货币的含金量,不再规定本国货币对外国货币汇率变化的波动幅度,也不承担维持汇率稳定的义务,两国货币之间的现实汇率随着外汇市场上的供求状况而自发地形成、自由地涨落的汇率制度。自 1973 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来,发达国家率先相继实行了浮动汇率制,浮动汇率制已成为当今世界上通行的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还可以细分为:自由浮动、管理浮动;单独浮动、联合浮动;钉住单一货币浮动、钉住一篮子货币浮动等,其中只有自由浮动才是典型意义上的浮动汇率制。

自 1949 年 1 月 18 日在天津以 1 美元兑换 80 元人民币(旧币)的牌价首日面世以来,人民币汇率体制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949 年至 1952 年:以购买力平价为基础的浮动汇率制;

1953 年至 1972 年:有计划的行政性固定汇率制;

1973 年至 1985 年,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浮动汇率制;

1986 年至 1993 年:以平均换汇成本为基础有较大弹性的浮动复汇率制;

1994 年至今: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改革原有的汇率制度,建立新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以市场供求为基础

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客观要求。首先,我国于 1980 年 4 月,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从 1986

年 7 月起,又正式开始了恢复我国作为关税与贸易总协走原始缔约国地位的艰苦的“复关”谈判。实行单一的汇率,取消歧视性的复汇率以及实现本国货币的可兑换,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其成员国和缔约方在汇兑安排规定方面的基本要求。1994 年前的人民币汇率安排与此要求不相符。当时实行着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的复式汇率,并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这就阻碍了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进程。

其次,党的十四大,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让市场机制在经济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具体体现在外汇资源的配置方面,就是要让汇率成为调节外汇供求的基础手段。这一功能的实现,又要求汇率本身必须是能够灵敏地

反映外汇供求关系的变化,是能够随着外汇供求的变动而变动的。1994 年前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也与此要求不相符合。因为当时实行的是官价与市场价的汇率方面的价格双轨制,而且官价与市场价的差距很大。如 1993 年 12 月 31

日的官方汇率为 1 美元兑换 5.80 元人民币,而市场调剂价则为 1 美元兑换

8.70 元人民币左右。价格信号严重扭曲。这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对内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外是为了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成员国和缔约方关于汇兑安排的规定。

国务院决定从 1994 年 1 月 1 日开始,对原有的外汇管理体制进行重大的

改革。这一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在下个世纪的头 10—15 年内,实现人民币的可兑换,即取消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对正常的国际汇兑和资本流动不加限制。

在 1994 年出台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举措,促使现阶段的人民币汇率体制得以建成。

第一,实行汇率并轨。即将原先并存的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合并成为单一的市场汇率。所有的贸易、非贸易以及资本项目的对外收支与结算,都使用此汇率,这便是人民币新汇制的“单一的”含义。合并后的新汇率于 1994 年 1 月 1 日挂牌,汇价为 1 美元兑换 8.70 元人民币。

第二,改进汇率形成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以该市场形成的汇率作为人民币汇率的基础。从而使得人民币新汇制具有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浮动”等特征。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 1994 年 4 月在上海建立并开始运营,标志着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正式开通。该市场的主体由外汇指定银行(经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担当,市场的交易币种和交易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每个营业日中,根据客户在其处办理的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定的结汇、售汇周转外汇头寸限额,在该市场中买卖外汇、平补头寸。截止到当年年底,该中心已在全国范围内联通了 26 个重点城市,其中 23 个已顺利实现联网交易。在 303

家会员中,外资金融机构有 89 家。到 1996 年 9 月为止,交易的形式仍然为即期交易,交易的币种除了美元和港币外,增加了日元。随着有关条件的成熟与完善,交易的币种及公式必定会不断增加。此外,目前我国的外汇指定银行有: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营业日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上形成的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目前为美元、日元、港币)的加权平均价,公布当日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基准汇率,人民币对未公布的其他主要外汇的汇率,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公布的基准汇率和国际外汇市场的行情进行套算产生。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目前在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为 0.3%,在外汇指定银行与其客户之间为 0.25%)自行确定自己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有关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外汇市场的管理与调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制订经营外汇业务的从业条件,审批有关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

  2. 核定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的最高限额,制定和调整外汇指定银行在具体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中使用的汇率与基准汇率之间的浮动幅度;

  3. 建立外汇平准基金,用于干预外汇行市的变动;

  4. 根据宏观经济稳定运行、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保持均衡等方面的需要,在汇率出现大幅度非正常波动时,运用各种货币政策手段,适时介入银行问外汇市场,在市场中买卖外汇,调节外汇供求,使汇率能够维持在某一目标水平上,保障各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率之间的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例如,当中国人民银行认为现实基准汇率过高时,可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在市场上抛售外汇,使外汇汇率下降;反之,则购入外汇,使外汇汇率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