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开发区、对外开放区、国家旅游、渡假区进出口货 物管理规定

  1. 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管理规走。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在货物进口以前持下列文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指定的审批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 经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向海关注册登记时还应交验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 工商营业执照;

  4. 企业的有关资料。

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具体规定:

  1. 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台同以及开发区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并比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有条件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的企业,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2. 企业用于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仪器、设备,

    免征进口关税及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海关验凭开发区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审核后办理免税手续。随仪器、设备一同进口的配套零部件, 按上款规定办理。在进口上述物资时,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3. 企业进口为拆解、试验用的高技术产品、样品、样机等,海关验凭开发区审批部门的批件并予审核后免税放行。上述样品、样机不得移作他用或转让、出售。

  4. 企业办理申请免税手续时,应填写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验进口合同副本,经海关审核后,加盖海关免税专用章,一份留存,一份交货主,

    一份寄送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海关进口免税手续。

  5. 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从区外收购或代理出口产品,未在区内进行实质性加工并增值

    20%以上的,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6. 企业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只准在本企业内使用,未经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擅自运出产业区或转让、销售、租赁和移作他用。

  7. 设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同时享受所在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应按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1. 对外开放区进出境货物管理规定

对外开放区,是指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发区。对外开放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和内陆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对外开放市、县、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和辽东半岛、胶东半岛及沿海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市、县(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上述地区所辖农村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初级加工厂。

对外开放区进出境货物的具体规定:

  1. 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国家规定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

  2. 对外开放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对经批准减免的进出口过境货物应该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向海关报告有关过境货物的使用、销售、加工、出口、库存等有关情况。有条件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建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海关按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企业或工业卫星镇派驻关员,办理有关进

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并进行实际监管。有关企业和工业卫星镇应当提供必

要的办公场所和方便条件。

  1. 对外开放区内按规定能够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事业单位进口的减免税物资只限於本单位项目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

  2. 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口的货物属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外开放地区的单位或企业进出口下列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或享受以下优惠:

  1.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作为投资(包括追加投资)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设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帮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在其投资总额以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及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予以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不含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对外开放城市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进口自用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

数量范围内,可予以免税。

  1. 为进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暂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必需器件,予以免税。

  2. 在对外开放市、县所辖农村,为安排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以及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为发展出口农业产品而进口的农业(耕种、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予以免税。

  1. 国家旅游、渡假区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国家旅游、渡假区,是指国家为开发我国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有明确地域界限的国家旅游、渡假区(以下简称渡假区)。

渡假区利用外商投资建设旅游设施项目,应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 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渡假区进出口货物、物品,属于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渡假区进出口货物,其税收按以下规走办理:

  1. 建设渡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2. 渡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3. 渡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海关按保税货物加工的有关规定管理;

  4. 渡假区内开办外汇商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区内外汇商店进口的商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5. 经批准在渡假区成立的旅游汽车公司,为本区服务所需购置的国产车,其所含进口零部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增值税;

  6. 渡假区内境外企业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和三资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

进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