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轮多边关税贸易谈判

第六轮谈判于 1964 年 5 月至 1967 年 6 月在日内瓦举行,这轮谈判是由

当时的美国总统肯尼迪提议召开的,故又称“肯尼迪回合”,它是 1973 年以

前关贸总协定新主持的所有谈判中最广泛、最复杂的一次,共有 54 个国家参加。

与以往各轮谈判相比,“肯尼迪回合”有以下几个新发展:

  1. 提出了全面降税的要求。谈判的结果,通过了采用线性减让工业制成品关税

    35%的协议。决定从 1968 年 1 月 1 日起,每年降低 1/5,5 年完成这一目标。这项线性降税协议包括商品 60000 多种,影响贸易额达 400 亿美元。

  2. 谈判首次涉及了非关税壁垒。这轮谈判针对越来越严重的倾销行为和纠纷,制定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6 条的实施细则。

美国、英国、日本等 21 个国家都签署了该协议,此协议于 1968 年 7 月 1 日生效。协议中规定了倾销的定义,允许缔约国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倾销差额(即产品低于正常价格的部分)的反倾销税。

  1. 增加了有关发展中国家待遇的第四部分。在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后,总协定在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不得不开始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提出了对这些国家利益的特殊措施,促进他们的贸易和发展。

    1965 年 2 月,就在“肯尼迪回合”的谈判进程中,总协定新增了命名为“贸易与发展”的有关发展中国家待遇的第四部分。它标志着总协定在经济上有质的区别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适用不同的待遇。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长期依靠某些有限初级产品的出口,因此,这些优惠的待遇将为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出口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更有利的条件,从而使这些国家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有所改观,可以说,“贸易与发展” 内容的增加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个转折点。

  2. 首开了允许“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谈判的先例。当时的波兰在经过

    7 年多的申请后,于 1966 年 12 月被接纳为总协定正式成员。波兰为此承担了每年从全体缔约国增加进口不低于 7%的义务; 各缔约国则逐步取消了对波兰的歧视性禁运和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