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贸易外汇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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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原则规定。境内机构的贸易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及时调回境内,或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或存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

    不得擅自存放境外。境内机构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境内机构应当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如若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帐户,须报经外汇局审批。境内机构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收付时,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办理有关的申报手续。

  2. 关于结汇的规定。

  1. 须及时结汇的贸易外汇收人有:

出口或者是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收入的外汇;

对外贸易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1. 可暂时存入外汇帐户的贸易外汇收入有:

    经营境外承包工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贸易外汇收入,如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此类外汇的净收入在保留期满后,应当及时地全数卖给外汇指定银行。3.外商投资企业的结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可以

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予以保留,超出的部分应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存入自行保留的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

  1. 境内机构结汇时须提交的凭证。以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须提交出口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核销单编号。

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须提交正本收汇核销单。为了区分汇入款的性质,出口单位报关后,须将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发票及汇票副本送收汇行存查,并要求进口方在汇款附言中加注核销单号码;出口收汇后,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需区分外汇性质并提供有关凭证编号。

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须提交未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押汇结汇,比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须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

  1. 关于售汇和付汇的规走。
  1. 境内机构办理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用汇手续须提交的凭证。

跟单信用证/保函结算方式下的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的,须提交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的,还须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提供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的进口,须提交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须提供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汇款结算方式下的进口,须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须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5%或者虽超过 15%,但未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的预付货款,须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预付货款若超出此规定和金额,进口单位需凭以下文件向外汇局申请:进口合同、对方银行开具并经中方银行核实密押的正本保函、形式发票、支付预付货款的申请书(在提供的该申请书中,应具体说明:①支付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的原因及经过;②进口商品的市场情况;③预付货款后对价格的影响,如起了降价作用, 还应当说明降价的幅度)、银行汇款凭证、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外汇局业务公章、外汇指走银行凭此盖有外汇局业务公章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售汇或者从购汇者的外汇帐户中支付。

以上各结算方式下的进口,如属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

理的,还须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如属实行自动进口登记制的,还须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进口项下不超过按FOB 价计算的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虽超过此比例但未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的,须提交贸易合同、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佣金折扣如超过此规定和金额,进口单位需持以下文件向外汇局申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合同正本、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或暗扣)、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折扣的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除了应具体说明对外支付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或折扣的原因及经过之外,还应说明:①换汇成本;②对方国家市场情况;③本国及其他国家有哪些竞争对手;④本公司在其他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⑤中间商的身分及所作的具体工作(如为暗佣或暗扣);⑥出口价格有无违反国家最低限价)、银行汇款凭证、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外汇局业务公章,外汇指定银行凭此盖有外汇局业务公章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售汇或者从用汇者外汇帐户中支付。

进口项下的尾款,须提交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须提交前述各项

下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用汇,须提交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境内机构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有关单据,向外汇局提出申领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的申请。①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申请时须提交:出口合同、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②已交单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申请时须提供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上述①中所列材料。③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申请时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汇票副本、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④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申请时须提供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商付款通知、外汇局对出口单位提交的上述凭证进行审核、证实其对外退赔的真实性后, 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出具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赔用汇,须提交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执付工程款的退赔用汇,须提交合同。

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用汇,由有关的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先行兑付,事后核查。

  1. 限制性的规定。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用汇,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外汇指定银行方可为其办理售汇及付汇业务。

易货贸易项下的进口用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办理对外支付。

境内机构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 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

凡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现钞提取,必须经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方可办理。

非贸易外汇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的政策规定

狭义的非贸易外汇通常是指无形产品贸易项下的外汇和有形产品贸易项下的贸易从属费外汇(如运费、保险费等)。广义的非贸易外汇还包括资本项下的外汇和居民个人的外汇。

  1. 狭义非贸易外汇的政策规定。总原则规定与贸易项下的有关规定完全相同。具体的规定主要有:
  1. 结汇的规定。须及时结汇的非贸易外汇收入主要有:

交通运输(包括备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属于个人所有的此类外汇除外),境外投资企业汇回来的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对外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保除机构受理外汇保险业务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业务外汇净收入;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可暂时存入外汇帐户,不需立即结汇的外汇主要有:

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保险机构受理的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此类项目下的外汇净收入,应按照规走的时间,在有关业务结束时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国驻华领使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可以保留。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

保留。

  1. 售汇及付汇的规定。须提供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方可办理的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进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须提供进出口合同、正本运输收据和保险费收据;进出门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须提供进口或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收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用汇,须提供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便可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兑付、事后进行核查的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各类交通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支付国际营运人员的伙食津贴补助费;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的购汇,须提供《外汇

(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偿还境外机构的外债利息用汇,须经外汇局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方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财政预算内的境内机构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持下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的用汇,持

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对外宣传费、援助费、捐赠款、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者结算通知书;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或发票;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书批件。

各国驻华使领馆在中国境内收取签证费和其他领事现费应计

收人民币。对这些人民币收入须持使领馆出具的公函和收费清单方可向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兑成外汇,存入中国境内或汇出境外。使领馆其他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须持工商登记证或出售凭证,方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如需汇出境外,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审核后出具的售汇通知革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汇付。

  1. 资本外汇的政策规定。
  1. 总原则规定。由于我国尚未实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因此对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及付汇均实行严格管制。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存入按照有关规走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在办理有关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时,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1. 结汇、售汇的具体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超出外汇局核定的最高外汇保留限额的部分,应当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走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走银行。

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的外汇、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出口押汇之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须持下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偿还境外机构的外债本金,须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须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对外担保履约用汇,须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对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须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本,须持国家

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资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时,须首先持下

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为注册资本的转让,还须持转让双方签订的注册资本转让协议。

对于上述各种情况下的用汇,外汇局审核所要求的申报材料无误后,向其签发有关的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此核准件方为其办理相关的售汇及付汇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完税证明、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外方对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为外方利润在境内增资的,还须提供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增资的有关文件。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出具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的证明,以此作为办理工商注册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为其办理有关业务的有效凭证。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投资款在境内投资的,须凭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外汇资金的划拨手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该项境内投资项目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 个人外汇的政策规定。
  1. 总原则规定。境内居民(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士,以下简称居民)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涉外收付统计申报。

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居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1. 结汇的规定。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拥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外汇指定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属于个人的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向境外转让时,须委托代理公司统一进行。代理公司代其办理的外汇收入,可不结汇,凭代理公司和个人之间的代理合同,原市划转个人存储或者持有。

  1. 售汇及付汇的规定。居民因私用汇的兑换标准

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只能到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目前仅为中国银行)按以下标准兑换:

出境探亲、会亲、旅游的。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 500 美元的等值外

汇,否则可兑换 1000 美元的等值外汇。

出境定居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 1000 美元的,可一次性兑换 1000 美元等值外汇; 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凭境外走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全部兑换外汇;无工资收入的可一次性兑换1000 美元的等值外汇;未满 14 岁的儿童,每人可按上述标准的一半兑换外汇;出境定居后的境内合法人民币资产效益、如人民币存款利息、房产出租

收入的租金及其他资产的收益,凭有效凭证全部兑换外汇。

自费朝觐和自费留学的,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 1000 美元的等值外汇。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

担旅途零用费,可按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其学术团体规定标准兑换外汇汇出。

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 500 美元(含 500 美元) 以内的等值外汇。

出境定居后,如因生病或其他事故,其境内亲属最高可兑换 500 美元等值外汇汇出。

遇有上述所列范围外的其他用汇,金额在 300 美元以内的(含 300 美元), 由银行兑付。

居民超过上述标准的因私用汇,须向当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对其真实性审核后出具的批文证明到外汇指走银行办理兑付。

居民申请兑换外汇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出境探亲、会亲、旅游的,除提交本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出境定居者同时还须提供前往国家(或地区)居住证;出境朝觐人员须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文件;凡属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其护照附页备注栏内盖有“仅限一次旅游出入境有效”的蓝色条章)由旅行社集中办理兑换外汇手续。凡自行出境旅游的, 可向银行直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

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的,须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

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会员费的,须提供有关学术组织的证明文件。 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的,须提交县或市级医院证明、医生处

方、本人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者提交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出境定居后,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证,须提交境外定居当地医院及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证明。

遇有上述所列范围外的其他经常项目下的个人用汇,须提交本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文件和有关证明。

超出兑换标准的部分,须提供外汇局对其真实性审核的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必须是真实的。

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

境内居民由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外汇的转存款,存款人可以汇出境外。

境内居民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按照下列规定汇出境外,对持有批准双程出入境或单程出境签证护照离境的个人,允许汇出或携出;购买药品、仪器、书刊者凭信件或者发票汇出外汇;自费留学的报名费、学费、生活费可以凭学校通知汇出外汇;存款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如发生特殊情况(重病、

死亡、意外灾难),可以凭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者我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或者病人所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或者医院出具的处方汇出外汇; 外币现钞存款汇出汇款在 2000 美元以内的,由存款银行按照上述规定审核,

2000 美元以上 5000 美元以下的,需经当地外汇局审核,5000 美元以上的, 须报国家外汇局审核。

外来人员的用汇规定:

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由境外汇入或携带入境的外汇,可自行保存、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提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携带出境。临时来华人员入境时兑换的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 6 个月)兑回外汇,携带出境。

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华侨、港澳职工的工资收入,纳税后,是外汇的,可直接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换外汇,存入境内或汇出、携带出境。

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须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分证明和出售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来华人员的其他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利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