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的分级、分类和评价一、土地的分级和分类

(一)土地的含义

土地是人类生活和生产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它不仅是人类栖息的场所,而且在农业生产中具有生产资料的作用,也是工业、交通、城建、甚至矿业开发等部门的建设基地。特别是在近代,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对生活水平的更高要求,合理利用和开发土地资源就显得更为重要。

土地是一个综合的地理概念,根源于劳动人民对自然界的综合认识。人类开拓地理环境,首先接触到的是进行开发或建设的具体地段的自然特征。例如,农民种地,不能只根据该地段的土壤特点来安排作物的种植,还应考虑地貌部位及相应的气候条件、地下水状况、排灌条件和其他生物对作物生长的影响等,即必须考虑该地段的整体自然特点。又如,人们在建筑房屋时, 不只注意地基承载力,还要综合考虑影响建筑物采暖、通风、照度的小气候条件,以及决定地基承载力的岩性、土质和排水条件,决定工程处理措施和工程病害的坡度、地面破碎程度和外力地貌过程,影响建筑物周围绿化的生态条件等。因此,人们逐渐认识到,要搞好生产和建设不能只注意某一自然要素的特点,而应考虑该地段的综合自然情况。这样便形成对土地的综合认识。尽管这种综合认识最初还不够完善,但后来逐渐成为现代科学概念的思想基础。

关于科学的土地概念,一般认为,土地是地理环境(主要是陆地环境) 中由相互联系的各自然地理成分所组成,包括人类活动影响在内的自然地域综合体。具体来说,土地概念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地具有一定的综合自然特征。这主要取决于其组成成分相互作用所体现的整体性特征。

  2. 土地是具有一定水平范围和垂直厚度的地段,其规模随土地等级的大小而不同,在空间上彼此存在一定的镶嵌组合关系,即地域结构关系。

  3. 土地是自然历史发展的产物,受自然规律制约,有其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

  4. 土地是人类活动的场所,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除具有自然属性外, 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用价值。因此它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受到人类不同程度的利用和改造。

本世纪四十年代以后,逐渐形成了一门涉及多学科的综合性科学——土地科学。它主要研究土地的自然特征、生产潜力、利用状况、及其规划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土地自然特征的研究主要涉及土地的分级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的质量评价(分等)的研究。有关土地分级、分类的研究属于综合自然地理学的内容,我国习惯称之为土地类型学。土地利用方面主要

属于经济地理学研究的内容。土地规划和管理属于有关土地资源的应用研究内容,也属于农学的研究范围。

(二)土地分级

土地分级是指各个土地地段的划分或合并。人们在生产实践过程中逐渐发现,地理环境中可以区分出一些自然特征最一致的土地地段,在其范围内经营利用的方式相同时,其经济效益也基本相等。这种面积不大的地段,有些地理文献中称为“相”(苏联景观学中把它视为自然综合体的最小基本单位)。随着活动范围和视野的扩大又可发现,这些最小的基本地段在地域上彼此有一定的联系,可组构成具有一定综合自然特征的、内部结构较为复杂的土地单位。而这些土地单位又可组构成更为复杂的更高一级的土地单位。因此,在土地利用中常根据不同地段的综合自然特征及其地域单位的大小来安排生产,在实践中形成一定的“地段感”。这就是说,土地分级是客观实际的需要而产生的。

自然地理环境归根到底是由大小不等的土地地段逐级组合而成的多级镶嵌系统。在综合自然区划的基础上要深入一步揭示这种镶嵌关系,可以自下而上逐级研究土地分级的特点及其组合关系。因此便产生了局部的小尺度的土地分级的概念。可见,土地分级是采用地域系统研究法,划分出一些综合自然特征相对一致的、但内部复杂性有别和等级不同的土地单位个体。从地域个体分异的意义上来说,它是综合自然区划的延续,或可称为小区区划。

目前,土地分级通常分为三个基本的分级单位。最低级的土地单位是自然特征最一致的地段,在其范围内的地貌部位、岩性、土质、土壤水含量和排水条件都是一致的,并具有一种小气候、一个土壤变种和一个植被群丛。例如,河流阶地的一个阶面,如果其他自然条件都很一致,便是一个低级的土地单位。低级土地单位可组构成中级的土地单位。它通常相当于由各地貌要素(即地貌面)组合而成的一个基本地貌单元。例如,高差几十米内的一个岗地,它是由岗顶地段和各岗坡地段组合而成。又如发育较宽的冲沟,它是由沟底地段和两沟坡地段组合而成的。它们既是一个基本地貌单元,也是一个中级土地单位。彼此紧密联系的若干中级土地单位,再可组合成内部结构较复杂的、具有一定组合型式的较高级的土地单位。例如一群岗地中,在其范围内经常出现岗地与岗间凹地典型重复的组合型式。又如河谷盆地中从河床、天然堤、河滩以至阶地,出现一定排列组合型式。它们都可各自构成一个土地单位。

上述三个基本土地分级单位,在苏联景观学中分别称为:相、限区、地方。其他国家也有采用这些名称。它们类似于澳、英等地理学者采用的立地、土地单元、土地系统等三级土地单位。

(三)土地分类

土地分类是指土地单位的类型划分,即按各个土地单元的属性所反映的

相似关系对其进行分组,使同组的单元尽量相似,不同组的则尽量相异。如在一个自然区域或行政区域范围内,按土地某一分级单位的个体特征可以划出许多个体单元,根据其属性的相似性或差异性,可归纳出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分类单位。土地分类是土地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

我国劳动人民根据长期以来对土地的综合认识,常在所居住的地域区分出自然特征相同的各种土地类型,形成了一些没有严格等级区别的土地分类概念。例如,河北省井陉盆地的居民把当地的土地分为坪、梁、涧、川等类型。珠江三角洲的居民把近期淤积而成的平原(沙田)分为高沙、中沙、低沙等类型。这些土地类型的分类都反映出土地自然属性和土地利用方面的相似性与差异性。故土地分类在生产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对土地进行分类研究是土地类型学的主要任务。由于土地单位是多级的,故土地分类也相应是多系列的,即每一级土地单位都可进行类型划分, 如相的分类、限区的分类、地方的分类,等等。

进行土地分类时,除遵循逻辑原则、发生原则和相似性或相异性原则之外,具体的工作主要是确定分类标志和指标。例如,在对低级土地单位进行分类时,可把它们某些个体的共同特征作为分类指标和标志。而这些标志和指标通常又是较稳定的和较普遍的或处于平均状态的特征。如相的基本分类单位,可根据岩性、土质、土壤变种、植物群丛等自然属性的共同特征进行划分;然后按同类地貌面上的基本类型,归并为较高一级的类型;这些类型再按一定的成因或共同的相互联系,尤其是水热状况和外动力条件具有共同性的特征,将其归并为更高一级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