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改革外贸财务体制

让外贸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主管部门脱钩。出口盈利较大的商品,由国家征收出口调节税。对出口不盈不亏或利润在 7.5%以下的商品不再征税;退出口税后仍有差额的出口商品,国家给予定额扶持。进口盈利的商品,除国家批准兔税的以外,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工商税,对少数盈利大的商品,提高关税税率。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凡属独立核算的外贸企业,全面完成销售额、进货额、利润额、费用水平和资金周转次数等五项计划指标,按照全国工资总额的 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指标的,则相应适当扣减。由于把企业提取基金与企业对国家的贡献大小、经营好坏直接挂钩,掀起了企业大抓经济效益的热潮。

1984 年至 1986 年期间,实行了核定出口成本、增盈分成、减盈自理的办法。增盈资金 60%用于企业,4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自 1987 年起, 改为实行出口奖励办法,规定外贸企业每收汇 1 美元给予人民币 2 分和外汇

额度 1 美分的奖励。考核指标为出口收汇、综合出口成本和利润总额三项计划指标,并分别考核给奖。哪一项指标完不成,按照规定比例减提奖金。外汇额度除照规定使用外,如有节余可以按规定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外贸企业抵要完成三项计划指标就可计提出口奖励金,这对企业扩大出口、提高效益起了积极的作用。